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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呈升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0    时间:2016-04-27 09:34:32

原标题:连续4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专家认为——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呈升势

如今,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的发布已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的焦点活动之一。今年4月26日,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联合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课题组(下称课题组)连续第4年发布了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总体发展比较平稳,满意度得分为68.72分,虽相比2014年低0.71分,但相比2013年的得分还是高出了3.76分。在课题组有关负责人看来,这说明了4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呈升势。

在今年的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中,课题组依然沿用了“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4项一级指标为框架,同时设置了12项二级指标和40项三级指标,指标设置的重点则是关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从4项一级指标来看,‘法律与政策保护’和‘执法’的得分较去年均有所上升。”课题组有关负责人称,特别是就执法工作而言,2015年其得分的上升是在2014年得分已有较大增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的,因此显得尤为可贵。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正在加快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行政保护层面,“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10倍,其中2015年查处专利案件3.58万件,执法办案结构更优、效率更高、重点更突出。与此同时,在司法保护层面,2015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率先推行一系列创新管理制度,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分别达13.02万件和12.3059万件,分别同比增长11.73%和11.68%。

但同样值得人们关注的是,虽然“执法”一项的得分呈持续上升态势,但与其他3个4项一级指标得分相比,依然处于较低位置。进一步来看,对比更为明显。在“法律与政策保护”下的两个二级指标“法律的完备性”和“法律的实用性”在所有的二级指标中满意度得分较高,均超过70分,而“执法”下的二级指标“执法效果”满意度得分最低,仅为64.89分。再进一步关注三级指标,同样是“执法效果”下的“侵权现象严重程度”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及时性足额性”两项指标处于所有40项三级指标中的最低位,刚刚突破及格线。

“一方面,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存在着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核心问题;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链条式、产业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出现,以及更加隐蔽的侵权手段等,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加艰巨的挑战。”在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炼红看来,要想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关键还在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她建议,应进一步优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的互补与衔接,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生效判决的效力,另一方面也要让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和制约职能的同时扩大司法保护的影响。“应协调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处理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关系,统一执法标准,统一对证据的收集程序、认定标准和证明力的认定要求,实现民事证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有机衔接。”何炼红说。

“要基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理念,从自我约束、行业自律、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四层结构推进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特别是要面向重点产业和领域,围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来加强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强调,在这样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下,知识产权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催生创业创新热潮、惠及万千大众,由此才能让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持续性提升。(崔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