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2005-12-21 11:50:00

  (一)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200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 30 号) 第三十条。

  (二)年检的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报所需的材料

  1、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2、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总结;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4、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5、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年检的程序

  1、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提交年检材料;

  2、年检合格的,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

  3、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改正合格后,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如改正仍不合格,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五)年检的期限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 9月1日至10月31日。

  (六)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