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设立、停业或者撤销的审批
(一)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200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 30 号)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二)审批的条件
1、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2)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3)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2、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3)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三)申报所需的材料
参照审批程序。
(四)审批的程序
1、在自治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
(1)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
(2)经批准后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
(1)应当在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2)经批准后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自治区内申请停业或者撤销的程序
(1)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
(2)经批准后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五)审批的期限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
(六)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