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设立、停业或者撤销的审批

        2005-12-21 11:51:00

  (一)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200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 30 号)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二)审批的条件

  1、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2)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3)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2、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3)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三)申报所需的材料

  参照审批程序。

  (四)审批的程序

  1、在自治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

  (1)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

  (2)经批准后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程序

  (1)应当在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2)经批准后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自治区内申请停业或者撤销的程序

 (1)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

 (2)经批准后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五)审批的期限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

  (六)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