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查

        2005-12-21 11:53:00

  (一)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2003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 30 号) 第九条。

  (二)审查的条件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 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三)申报所需的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的程序

  参照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

  (五)审查的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六)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