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代办处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        2011-05-17 16:20:0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于2007年12月26日正式开业。

  南宁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广西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费用的收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西知识产权局共同对外的服务窗口,南宁代办处始终坚持“增强服务意识,想申请人所想”的服务宗旨,以“服务自治区经济,争创一流服务”为工作目标,为广西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联系方式:

  电    话:0771-2613480

  传  真:0771-2814004

  电子邮箱:nn2613480@126.com   nanning@sipo.gov.cn

  邮政编码:530022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1号楼108号房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账  号:6184 5750 5176

 

南宁代办处专利申请须知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的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含分案申请文件和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含分案申请文件和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3)其他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PCT申请文件及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申请文件;

  (2)属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节所述的不受理情形的。

  四、费用减缓的审批

   (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应符合如下条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代办处经审查,手续齐备符合减缓条件同意按:

  1.一个个人按85%比例减缓;

  2.两个以上的个人(含两个)或个人与一个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或一个单位请求减缓的按70%比例减缓。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1)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2)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3)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5)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7)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五、办理方式

  面交:上午:8:00-12:00  下午:夏季15:00-18:00,冬季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寄交: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1号楼108号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邮编:530022

  电话:0771-2613480

南宁代办处缴费须知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规定,可以直接在代办处缴纳的费用有: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11. 三种专利复审费

  12. 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3. 优先权要求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三、接受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受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

  1.面交  

  缴费人可在代办处规定的对外收费时间内到代办处收费窗口办理有关专利收费业务。对外收费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夏季15:00-17:00,冬季14:30-16:30(节假日除外)

  2.银行汇款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账  号:6184 5750 5176

  3.邮局汇款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收款人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1号楼108号房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电话:0771-2613480,传真:0771-2814004,电子邮箱:nn2613480@126.com   nanning@sipo.gov.cn)

  四、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齐全的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