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纠纷落幕,华生制药扭转乾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姜旭    2017-01-13 08:56:13

  2003年,因认为江苏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华生制药)的奥氮平(一种适用于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急性期及维持治疗的药物)制备工艺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1103346.7),美国礼来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华生制药在历经一次胜诉和两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礼来公司因不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作出的华生制药需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华生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礼来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撤销此前判决,驳回礼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长达13年的医药专利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诉讼一波三折

  回顾华生制药与礼来公司的这场纠纷,可谓是一波三折。

  2003年9月29日,礼来公司以涉案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华生制药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2008年4月,南京中院作出(2004)宁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驳回礼来公司的诉讼请求。礼来公司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江苏高院作出(2008)苏民三终字第0241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华生制药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a)生产奥氮平,并赔偿礼来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件持续发酵。2013年7月15日,礼来公司又将华生制药诉至江苏高院,称华生制药在前案起诉日(2003年9月29日)至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日(2011年4月24日)期间,华生制药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请求法院判令华生制药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合理开支2.8万元、律师费1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对于华生制药是否构成侵权,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华生制药在前案中先是主张其是按照2003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资料中记载的工艺方法进行生产,而在本案中华生制药又主张其自2003年至今一直使用2008年补充报备工艺进行生产,并非按照2003年备案工艺进行生产。对于华生制药在两案中实际使用生产工艺的陈述存在矛盾,不予采纳。其次,华生制药提交的生产记录、生产规程及《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等多份证据证明其是使用2008年备案工艺进行生产,但并未明确指出何种具体工艺的变更克服了2003年备案工艺中的哪些缺陷,从而导致其生产工艺发生实质性变更,进而证明其2008年备案工艺具有可行性,亦未证明其提交的生产记录、生产规程与2008年备案工艺相一致。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华生制药关于其不侵权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江苏高院判令华生制药赔偿礼来公司350万元。

  终审一锤定音

  礼来公司、华生制药均不服江苏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礼来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综合考虑华生制药经营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获利高、主观恶性强等因素,导致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礼来公司的损失。

  华生制药则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华生制药所使用的奥氮平生产工艺不可行并构成专利侵权的认定错误,自己未构成侵权。

  在对华生制药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华生制药奥氮平制备工艺的反应路线和涉案方法专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反应步骤不同,关键中间体不同。具体而言,华生制药奥氮平制备工艺使用的三环还原物的胺基是被苄基保护的,由此在取代反应之前必然存在苄基化反应步骤以生成苄基化的三环还原物,相应的在取代反应后也必然存在脱苄基反应步骤以获得奥氮平。而涉案专利的反应路线中并未对三环还原物中的胺基进行苄基保护,从而不存在相应的苄基化反应步骤和脱除苄基的反应步骤。

  此外,就华生制药奥氮平制备工艺的反应路线和涉案方法专利的区别而言,首先,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物中间体与未加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物中间体为不同的化合物,两者在化学反应特性上存在差异,即在未加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物中间体上,可脱落的Q基团和胺基均可与N-甲基哌嗪发生反应,而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物中间体由于其中的胺基被苄基保护,无法与N-甲基哌嗪发生不期望的取代反应,取代反应只能发生在Q基团处;相应地,涉案专利的方法中不存在取代反应前后的加苄基和脱苄基反应步骤。因此,两个技术方案在反应中间物和反应步骤上的差异较大。其次,由于增加了加苄基和脱苄基步骤,华生制药的奥氮平制备工艺在终产物收率方面会有所减损,而涉案专利由于不存在加苄基保护步骤和脱苄基步骤,收率不会因此而下降。故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比如收率高低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尽管对所述三环还原物中的胺基进行苄基保护以减少副反应是化学合成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这种改变是实质性的,加苄基保护的三环还原物中间体的反应特性发生了改变,增加反应步骤也使收率下降。而且加苄基保护为公知常识仅说明华生制药的奥氮平制备工艺相对于涉案专利方法改进有限,但并不意味着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基本相同的。

  综上,华生制药的奥氮平制备工艺在三环还原物中间体是否为苄基化中间体以及由此增加的苄基化反应步骤和脱苄基步骤方面,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相应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等同特征。因此,华生制药奥氮平制备工艺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警示意义明显

  华生制药与礼来公司10余年的专利诉讼已经画上句号,然而,该案的警示意义不容忽视。上亿元的索赔额,如果被判侵权成立,对于任何一家药企而言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做好专利预警等工作十分重要。

  华生制药最终能扭转乾坤,与代理律师团队为深入了解相关生产工艺和技术所付出的努力密不可分。华生制药代理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璞曾代理多起跨国专利诉讼,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技术可行性以及侵权比对是本案的核心。为证明华生制药未侵权,代理律师团队与华生制药的技术人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技术交流和沟通,查看了华生制药生产奥氮平的所有操作规程、生产记录和数千页的技术文件,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最终得出华生制药的技术有其固有的优势以及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结论。“为支持这一点,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技术可行性和侵权比对的鉴定报告。庭审时,我们针对技术调查官的提问,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杨璞表示。

  在杨璞看来,华生制药的胜诉着实给国内药企敲响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近2亿元的索赔相当于华生制药数年的营业收入总和,如果华生制药在本案中或者其他制药公司在类似案件中被认定构成侵权并且进行高额赔偿,他们都有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为做到未雨绸缪,国内制药企业首先要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其次,要关注相关领域的专利布局情况,一旦遭受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当仔细地分析相关的不侵权理由,寻求最好的法律辩护。”杨璞建议。

  对此,复旦大学理学博士、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唐嘉伟表示认同。他告诉本报记者,药企一般都是生产型企业,“专利武器“的威力着实惊人,一场专利诉讼给被诉方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所以,成熟的药企会在每个产品上市前借助内部专利律师或外部专利律师做各种FTO(技术自由实施)分析,确保将侵权风险降至最低。有的企业则会在立项前就对相关技术进行充分分析,碰到问题及时规避设计,确保项目最终可以被实施。同时,他们也会监控同领域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情况,提前布局。“唯有如此,才能将知识产权风险降到最低。”唐嘉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