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⑥:华为诉三星一审获赔8050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冯飞    2018-01-05 08:53:42

  2017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针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终端)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等五被告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产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50万元。

  作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终端产品覆盖手机、移动宽带及家庭终端等。2010年,华为终端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因认为多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6年6月27日,华为终端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三星)、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中国公司)、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及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维权费用50万元。

  惠州三星认为,华为终端在起诉书中所列的涉嫌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华为终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构成侵权。此外,其他4名被告也从举证期限、技术方案差异、非生产制造方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应诉意见。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移动终端产品所搭载的涉案技术方案落入了华为终端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成立。此外,泉州中院结合涉案专利技术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被告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在移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等诸多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8000万元和维权费用50万元。

  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惠州三星等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案因涉及产品数量众多、赔偿金额巨大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自去年以来,华为公司已针对三星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三星公司也进行了反诉。华为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诉讼展现技术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是欲通过专利诉讼探索新型专利运营生态,以实现技术研发和收益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