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广西市场监管局        2024-07-10 10:37:15

案例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无资质专利代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件线索。2022年10月11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线索所示地址实际经营企业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随后执法人员到物业服务中心了解到一家名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曾租用该场地。了解清楚后执法人员继续到金誉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金誉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了该经营场所的租赁关系。而后执法人员通过金誉公司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了解到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广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地址开展现场检查。

金誉公司在执法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检查前已把办公电脑上用于业务聊天的合同文档删除,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对有关数据进行恢复,在金誉公司职工的办公电脑和手机提取到《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协议书》《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资质简介》等2份材料,证实金誉公司对外招揽并开展了专利代理业务。

经查明,金誉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印制宣传资料擅自对外招揽专利代理业务,并与相关申请单位签订《专利代理协议》,实施专利代理行为从中获利。2021年至案发时,查实金誉公司为9家企业申报专利24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实用新型18件、外观专利1件,每项专利收费0.05万元至0.45万元不等,专利代理费共计3.605万元,扣除代缴的专利申请官费0.3725万元,违法所得为3.2325万元。

2023年1月31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金誉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232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共计6.4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用于喷雾器的自吸式喷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获得“一种用于喷雾器的自吸式喷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22904264.8。2023年8月2日,芜湖快螳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南宁市武鸣区建哥惠天下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于8月3日受理此案。

为更准确地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请求人公证购买的证物(证物2)进行切割、测量,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固定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合议组结合工具书《机械加工窍门集萃》《机械加工专用检具图册》的解释,对涉案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争议焦点进行认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比对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专利侵权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

综合在案证据,合议组认为,涉案产品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

2023年10月20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议组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

 

案例三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多功能课桌”(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2221335731.8)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西阔迩登明风家居有限公司为“一种多功能课桌”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2221335731.8)的专利权人。2023年4月,请求人认为广西志光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通过参加招标向北海市某公司销售的20000张课桌设计方案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实施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的处理请求,2023年5月4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受理此案。

办案过程中,通过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因本案涉及到10家以上学校在用课桌,案情裁决结果可能对同类课桌产品能否进入区内其他学校使用产生影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北海市召开首次全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研讨会,组织全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骨干进行深入研讨分析,为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给出参考意见。同时本案办理过程还引入专利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给侵权判定提供了专业意见。

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被请求人提交的购销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请求人与北海市某公司签定3个销售合意达成时间均早于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2022年11月29日)。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期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之前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对于公告日之前已售出的产品,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因此,被请求人在2022年11月29日前销售的涉案课桌产品不构成侵权。

2023年7月,北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被请求人广西志光家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一种多功能课桌”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案例四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织锦布”(ZL202030638771.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西融水县锦绣苗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获得名称为织锦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638771.X。2023年7月5日,请求人向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23年7月7日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2023年7月10日,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现场进行勘验、对被请求人融水县青枝电脑绣花厂负责人进行调查。经合议组人员分析研判: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被请求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023年7月11日,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2023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2023年7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五

广西贵港市三辖区联合执法查处“防近视书薄”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辖区内贵港市覃塘区某经营部销售的“学冠”牌“小作文”、“抄书簿”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95111654.1,并初步了解到该涉案产品系从贵港市港北区某印刷厂处购进。经查,该专利因未缴纳费已于2010年11月03日失效,经营部存在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贵港市市场监管局,贵港市市场监管局随即部署各辖区开展线索摸排工作。

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协调和指导各相关辖区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并就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行政罚裁量基准等处罚裁量事项进行研讨。

2023年6月6日—8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市城区三辖区统一开展收网打击和查处行动,并现场指导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对辖区生产企业某印刷厂进行查处,同时指导贵港市覃塘市场监管局、贵港市港南市场监管局分别对辖区零售商店开展查处。

2023年6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贵港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开展检查,对港北区某印刷厂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货值为金额为92837.00元的2159件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鉴于该涉案产品生产量大,专利权失效后继续生产的跨度时间长等特点,并结合行政罚裁量基准等法规要求,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罚款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假冒专利标识并予以公告。

同时,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和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对4家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销售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