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定数字数据信号不受版权保护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确认,澳大利亚《版权法》不保护代表直播内容声音和图像的数字数据流。
当我们在观看一个大型体育比赛的直播时,声音和图像通常都是数字数据流,获得并播放该数据流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确认,《版权法》不保护声音和图像的即时数字转让,这些声音和图像被组合在一起实现直播。(澳大利亚税务局局长(Commissioner of Taxation)诉Seven Network Limited案)
广播权的付费等于版税吗?
本案中的争点是,是否Seven向国际奥委会(IOC)支付的广播权费用属于版税且因此由于IOC支付预扣税的义务而导致Seven有义务保留部分付费数额。
问题的关键是:
Seven用于广播奥林匹克比赛的国际视听信号(ITVR信号)是否具有版权?
使用或有权使用该信号是否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一个“财产或权利”?
如果以上任何问题的回答都为“是”的话,Seven就有预扣税义务。
在一审中,贝内特法官认定,数字数据信号不具有版权,IOC授予Seven的权利不是一种“财产或权利”,所以Seven向IOC支付的使用ITVR信号的费用不是版税,不会根据《澳大利亚和瑞士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协议》产生版税预扣税。
合议庭维持了贝内特法官的判决,认定东道主广播机构提供给Seven的用于播放奥林匹克比赛的ITVR信号不属于《版权法》中的电影作品。ITVR信号并不来自于任何之前录制的版本;ITVR信号是由东道主广播机构生成并通过电磁力传输的数字信号,在任何时刻该信号只能传输比赛声音和图像的一小部分;没有技术可以允许不使用接收设备来复制该信息;在传输该信号的铜线中没有录制或永久保存图片、图像和声音;独家播放付费不等于“财产或权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联邦法院因此维持贝内特法官的判决,认定Seven为其独家广播权支付的费用不是版税,因此,Seven就没有义务因为IOC的预扣税义务而预扣税。
在上诉中,税务局局长主张付费属于版税,因为其是Seven为了获得其他人不得在澳大利亚行使该权利的保证而支付的对价。联邦法院驳回了该主张,理由是该主张在“根本上属于误解”。Seven是唯一有权在澳大利亚播放的合法缔约方。东道国广播机构录制了该ITVR信号的事情并不重要,因为IOC或者东道国广播机构都无权在澳大利亚广播。因此,付款不属于版税。
联邦法院的判决表明,使用数字技术的内容使用方和开发方应该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受到目前有效的任何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比如,代表直播体育赛事(比如奥林匹克比赛)声音和图像的数字数据流就不受知识产权保护,除非该信号本身是版权作品的复制品。通常情况下,该信号进行首次广播后才会产生版权。
如果对于是否存在法律保护有怀疑的话,各当事人应该确保通过合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
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经寻求特别许可,计划上诉至联邦高等法院。(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