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尼日利亚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6-08-26 08:36:47

在尼日利亚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对任何非尼日利亚本地的企业来说都是必须的。这些权利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其他非传统权利,如商业秘密、形象权保护、不正当竞争以及仿冒。

甚至对那些没兴趣立即进入尼日利亚市场的外国企业而言,在尼日利亚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也能起到先发制人的作用,阻止那些会损害企业在尼日利亚的品牌形象的盗版者、假冒者和专利流氓等“代替权利人”抢先进入市场。

主要讨论问题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在尼日利亚获得单独保护的必要性。

一些涉及尼日利亚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为何每个外国企业应在尼日利亚获得单独的知识产权保护。

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在本国获得了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何一个非尼日利亚企业还要费劲在尼日利亚单独注册/保护同样的产品呢?

全球化和商贸领域国家界线的消失为产品创造了一个全球市场。不幸的是,全球化没有抹去这些边界的区域特征。

事实上,各国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地域性的,例如只在国家领土内有效。这意味着外国的知识产权要在尼日利亚获得保护,就必须在尼日利亚注册。否则,产品就很易成为盗版者、假冒者、专利流氓或一些其他形式的埋伏营销的猎物。

除此之外,这些知识产权流氓通过在尼日利亚注册知识产权把合法的所有者排挤出市场。这是因为尼日利亚的知识产权注册遵从“先注册”原则。

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一个受条件限制且比较复杂的保护产品的方式是利用尼日利亚的驰名商标原则。

外国企业在尼日利亚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是在尼日利亚单独申请注册。尼日利亚法律不禁止外国企业在尼日利亚获取知识产权,不管是直接还是通过尼日利亚子公司或是尼日利亚代理商或合作伙伴来实现。

与尼日利亚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和组织

必须重申知识产权是地域性的。尽管使用的称谓是国际知识产权,但注册或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依然是每个国家的事。所谓国际知识产权仅指几个国家同意一套统一的要求,但实际授权还是由国家或几个国家集团根据自己的标准发布。

第二,必须注意的是国际体系并不是自动适用于每个国家。只有签署了条约的国家才能适用。

有几个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可让尼日利亚的外国企业从母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体系中获益。

版权

《伯尔尼公约(1886)》:这是管理版权的最古老的国际法,在1886年通过,最新版本1971年在巴黎被采纳。该条约规定了版权保护最低标准,并确立了版权保护无需正式注册的体系。“国民待遇原则”承认外国人的版权,无需走正式的程序。这是最能体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

因此,外国企业可以自动在尼日利亚享受版权保护,条件是其母国签署了《伯尔尼公约》。

但是,这个国际法观点却受到尼日利亚法院的挑战。在Microsoft Corporation诉Franike Associates Ltd一案中,尼日利亚法院认为尽管外国企业如微软的版权在尼日利亚受到保护,但出于侵权诉讼的目的,法院要求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出具证明说明企业的母国(美国)是《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签署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这个条约处理了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它拓宽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将互联网纳入在内。因此,根据WCT,在尼日利亚,外国企业的网络版权受到保护。

商标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规定了根据外国优先权注册商标的条款。因此,在母国注册后6个月内外国商标可在尼日利亚注册。根据外国优先权主张在尼日利亚获得有效注册的起始日期是在母国获得注册的日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鉴于TRIPS对“驰名”商标的认可和保护,在尼日利亚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侵权者将被监控,企业无需单独在尼日利亚获得注册。

同样,外国企业还可以在异议程序中使用驰名商标原则阻止他人注册冲突性的商标。

专利

《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就专利而言,地域性原则尤为复杂,因为在各国之间授予专利的原则和程序相比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区别更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PCT应运而生。该公约规定了一个简化程序,可通过WIPO国际局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之后会经过几个程序,申请者可在许多不同的国家申请获得保护。

PCT的一大优势是让申请者利用国际申请日,即第一次提交申请的日期,该日期是申请者在任何其他指定的国家提交申请的日期。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不幸的是,尼日利亚并不是《海牙协议》的签署国,该协议创造了一个独特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

因此,在将带有外观设计的产品进口到尼日利亚前必须注册外观设计,否则注册权就可能会永久消失。

总结

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决定外国企业在尼日利亚的成败。每个有望在尼日利亚发布产品的外国企业都应该重视这点。

Exxon Corporation诉Exxon Nominees Industries一案就很好地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此案是由尼日利亚联邦高等法院判决的。

Exxon Corporation(在与Mobil合并前)诉称,被告(Exxon Nominees Industries)仿冒他的注册商标“Exxon”。法院判决,尽管未在尼日利亚成立公司,但ExxonMobil等外国公司可注册和持有商标,也能起诉侵权。

因此,产品和服务在尼日利亚市场颇具潜力的外国公司无论是计划直接开店还是通过当地代理运营都应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编译自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