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兰杜兰乐队的版权案在英国高等法院败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6-12-08 08:23:16

英国流行乐队杜兰杜兰(Duran Duran)的版权案在英国高等法院败诉。

12月2日,法官阿诺德先生宣读了他的判决。

所属美国Sony/ATV音乐发行公司的Gloucester Place音乐公司控告杜兰杜兰乐队违反协议。

百代音乐集团(EMI)的版权由Sony/ATV公司所有。

2014年,杜兰杜兰乐队为了阻止转让其创作的37首乐曲的美国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第203条递交了一系列的律师函。

1980年,杜兰杜兰乐队与Gloucester Place公司签署了一份音乐发行协议。该协议主要说明在协议期内创作的版权作品在世界范围内的转让,创作者可以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版税。

最初,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但可选择一年一年续展,乐队的成员签署了两项选择性协议,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1983年。

判决指出,这些协议规定乐队的每一位成员都可向英国和海外的公司提供歌曲创作服务。

1993年,Gloucester Place公司与杜兰杜兰乐队签署了一份销售、转让和分配Gloucester Place公司部分作品的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乐队成员创作了37首歌曲,其中包括“Rio”、“Hungry Like a Wolf”和“Is There Something I Should Know?”。

法官阿诺德认为本案件的争议之处在于音乐发行协议中没有根据《美国版权法》第203条明确的地提出如何终止协议。

Gloucester Place公司认为杜兰杜兰乐队已经将其作品的美国版权全部转让,而且该乐队也没有提出任何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所以可以排除该权利。

杜兰杜兰乐队辩论道,美国版权可以被终止,在缺乏“明示禁止”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自由选择。

法官阿诺德在其判决中支持Gloucester Place公司,他解释道:“Gloucester Place公司对协议的说明是正确的。”

“我认为,协议给具备相关背景知识的个人传递的信息是,当事人的意图是作品的‘全部版权’应归主张‘全部版权期限’的原告所有。”

法官阿诺德补充道:“其实,乐队成员可以行使的终止权是要求原告将版权的未来可继承的权益转移给自己。”

知识产权EI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罗伯特.伦迪.史密斯(Robert Lundie Smith)认为:“本案并不是在争论英国的法律是否可以凌驾于美国的法定权利之上。”

从本质上说,法院面临的问题是:“根据美国法律,杜兰杜兰乐队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英国的法律是否持同意意见。”

史密斯认为这也许是一个很小的区别,但对于本案来说却至关重要。

杜兰杜兰乐队的知名作品有《Wild Boys》和《Girls on Film》。乐队的主要成员是主唱西蒙.勒邦(Simon Le Bon)、贝斯手约翰.泰勒(John Taylor)、键盘手尼克.罗兹(Nick Rhodes)和吉他手多姆.布朗(Dom Brown)。

Sony/ATV公司的一位发言人对记者说:“我们非常赞同法院的判决,这很好的说明了我们当时与杜兰杜兰乐队签署的协议意图与判决结果是一致的。”

Sony/ATV公司的发言人补充道,百代音乐发行公司对杜兰杜兰乐队及他们的作品抱有崇高的敬意。

他们说:“这个案件不是在挑战美国法律关于版权终止的问题,而只是一个需要英国法院澄清当事人各项音乐权利的合同问题。”

在杜兰杜兰乐队的官方网站上,键盘手罗兹说:“三十年前,当我们签署音乐出版协议的时候像毫无戒心的少年,那时候我们的音乐刚刚起步,没有更好的选择。如今,我们才知道,我们的长期发行商Sony/ATV公司可以用协议中的条款推翻美国法律赋予我们的法定权益。”

罗兹接着说,这个判决使得音乐发行公司可以全权利用歌曲创作者多年的努力成果,并且可以剥削歌曲创作者,调整他们获得报酬的比例。

他说:“我们被震惊了,原来英国的合同法可推翻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艺术家的权力。如果未经证实,在我们的时代这个审判对于所有的歌曲创造者来说都是一个影响恶劣的先例。因此,我们决定采取适当的行动。”

主唱勒邦表示:“Sony/ATV公司的行为无疑让我们尝到了苦头,而且我们知道其他与我们境况相似的艺术家们都会向我们一样愤怒和悲伤。我们希望这个判决能够无效。”(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