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驳回EPO的两项判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6-12-08 08:32:52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的行政法庭驳回了欧洲专利局(EPO)作出的两项判决,并对参与该过程的EPO行政管理理事会提出了批评。

11月30日,行政法庭驳回了拒绝雇员对内部规则进行质疑的两项判决。

第一项判决(判决号为3785)源于一条实务和程序通知,该通知与2013年EPO批准的欧洲专利申请的一些文件有关。

2014年4月,雇员F请求对该通知进行复审。EPO局长巴努瓦.巴迪斯戴利(Benoît Battistelli)拒绝了该请求并称之为“显然不可接受的”。

8月,F提起内部上诉对该通知及其实施提出质疑。10月,他再次提出复审的请求。

巴迪斯戴利拒绝了该请求,并将文件发给EPO上诉委员会。

F随后请求称,他提出的内部上诉应按照他认为标准的程序进行。他还对上诉委员会的组成提出了质疑,因为该委员会“并未包含中央职工委员会提名的成员,他要求案件须由人员结构合理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

2015年4月,上诉委员会一致认为该上诉是“明显不可接受的”。

目前,行政法庭认为该上诉委员会“成员组成不符合适用规则”,因为有两名成员是志愿者且并非由职工委员会任命。

上诉委员会的判决被驳回,案件被发回EPO重审。

第二项判决(判决号为3796)涉及的案件起源于行政管理理事会在决定中引入了巴迪斯戴利提议的新职业制度。

该提议涉及取代现有的评级架构并修改进步和晋升的管理规则“以更加凸显绩效而非资历”。

雇员V请求复审,并认为该决定“存在程序性不足”,且“破坏了他在进步和晋升方面的既得权利与合法预期”。

他请求行政管理理事会撤销该决定,并命令巴迪斯戴利在完成合理磋商后提交新的提议。

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共有1696名其他雇员提出了相似的复审请求。

巴迪斯戴利提交了对于复审的观点,认为其中有64个由于已失时效应被撤销,而且余下的复审请求应基于“显然不可接受”而被拒绝。

行政管理理事会决定撤销所有复审请求。

行政法庭现在认为V某是由巴迪斯戴利任命的,因此他的请求须由巴迪斯戴利处理。

行政法庭还称:“行政管理理事会本应认识到自己并非职能部门,应将请求移交给巴迪斯戴利局长。”

EPO工会的内部消息称:“该判决是当前系统性忽视高学历普通职工(尤其是职工代表)的能力所导致的结果。”

他们还称:“很不幸,当我们认为EPO职工不能求助于司法体制的时候,情况(再一次)属实。EPO必须重新回归法治。”

EPO发言人称:“和所有案件一样,EPO将合理考虑并分析行政法庭所作出的判决,行政法庭有资格审理EPO雇员在其就业条款方面的争议。”

他们还称,这两项判决(尤其是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与EPO内部上诉体制的程序性以及处理管理评审的主管部门有关。

发言人称,“EPO最近几年在该领域取得了进展。EPO将确保其内部司法体制将继续发挥作用。”(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