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法》阻碍药品主要专利的获取
药品的获取是全球最亟待解决的一大政策问题。印度因其仿制药行业的发展而被誉为“发展中国家的药房”,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近期的一份研究表明,印度《专利法》(1970)中一项特殊条款的解释与实施会为印度的这一角色带来极大的影响。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副教授萨姆帕特(Bhaven Sampat)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学院的教授肯尼斯(Kenneth Shadlen)针对印度《专利法》(1970)中的第3条款的使用与功能开展了一项实证研究。
自印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来,该条款就备受争议。其主要用于阻止“常青”专利的授予,即如果新发明仅仅是对已有的发明进行形式上的改变而并未具备新的性能和功效,则此类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
上述开展实证研究的作者指出第3条款的使用在急剧增长并发现印度专利局在第一次审查报告中使用该条款来审查并拒绝某些专利申请。然而,该条款很少会被单独使用,其经常与其他方式一起用于拒绝某些专利申请,尤其是针对新颖性与独创性的反对意见。
作者指出,第3条款原本是仅用于阻止次要专利(对已有的专利进行改变)的授予,目前也用于阻止主要专利(首次申请的专利)的批准。这因而受到了专利申请人的批判。人们所担心的地方在于专利审查员是如何对一项新发明的构成与已有发明的新形式进行评估的。
因此,上述作者指出,如果第3条款减少了主要专利的实施,那么这将会使印度新药品的仿制药生产与分配更加便利。相反,如果该条款主要针对第二专利的授予,那么印度将不可能进行仿制药的生产与分配,除非诸多新药品的主要专利的保护已经到期。(编译自www.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