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翻拍与改编外国电视剧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9-03-19 08:14:53

在土耳其,电视连续剧和早间节目是最受人们欢迎的电视节目,其几乎承包了土耳其人所有的娱乐与家庭生活。然而,这些电视连续剧大部分是由土耳其进行过改编的外国节目。以前,来自美国的影片是主流,而今天的主要改编作品则是基于韩国与日本的节目。

那么这些韩国或者日本的节目是如何成为所谓的“土耳其电视剧”的呢?编剧在其中都参与了哪部分工作?

几乎所有曾在电视上播出的外国形式的作品都会由土耳其的电影编剧根据本土的生活方式来进行改编,并以此来使其更能说服观众。在改编的过程中,编剧首先会创作出“框架故事或者一般概要”并作为电视连续剧的主题思想背景,包括主要冲突、触发事件以及角色概念。同时,编剧还可以编写出详细的角色分析。在此之后,其会根据框架故事与角色分析来编写出每一个剧集的场景。

上文简要概述了电视剧改编工作的整个流程,而这种改编当然也会在《版权法》和《土耳其知识和艺术作品法》中有所体现。如果编剧想基于主要角色和外国剧本的主题思想来创建出不同的情节线,并且按照土耳其的生活方式与土耳其电视产业的标准做法来添加新的角色或更改外国剧本的情节线与主要角色,那么该编剧将会改变原作中的某些场景。因此,编剧将根据外国剧本的场景来创作出一部“衍生作品”,而这种作品会具有一些土耳其编剧的特点。

衍生作品也可以受到《土耳其知识和艺术作品法》的保护,而且人们必须先获得原创作者的书面许可才能使用该衍生作品。因此,如果符合《土耳其知识和艺术作品法》规定的条件,那么将外国节目引入土耳其的编剧们也应该要保护好原作者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负责编写框架故事的编剧可能会在写出上述框架故事后便离开节目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述框架故事满足“衍生作品”的要求,并且相应的剧集场景也是基于该框架故事编写而成的,那么上述框架故事的作者应有权要求获得版权费。此外,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新创建的角色符合了土耳其法律规定的特殊标准,那么其可以单独以“人格化(Personification)”的理由来获得保护。

版权费的市场价值会因电视剧已播出的剧集和未来制作预算而有所不同。最低费用的标准可由专业协会来对外宣布。在出现争议时,法院可以将专业协会所宣布的最低费用当成重要的参考。不过,在出现争议后,法院在衡量相关费用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最终裁定的费用可能会低于或高于上述协会所宣布的费用。

为了避免因电视节目而产生争议以及不利事件,编剧应该在参与某个项目之前就了解到他们的作者权利并在版权法方面建立起适当的商业模式和协议,而制作人同样也应该正确地确定出版权所有者并在项目启动之前签署所需的版权协议。(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