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0-10-14 09:52:16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新冠疫情的影响已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显现出来。但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存在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进展。

今年最重要的进展之一是,在拜耳公司诉印度政府这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德里高等法院的分庭裁决,出于实验目的出口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也受到《专利法》第107A条的保护(印度的Bolar例外),因此并不构成专利侵权。该分庭裁定,根据第107A条的规定,出于在国内和国外开展实验目的销售、使用和制造专利产品均为可获得授权的合法行为。该裁决确认,出口的最终用途和目的是确定其是否属于第107A条范畴的基础。

此外,在过去几年中,由于技术人员职位空缺,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一直未发挥作用。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定,技术成员不必可少。2019年7月,德里高等法院针对迈兰公司诉印度政府等提出的书面诉状提出必须援引“必要性原则”。

在技术人员职位空缺的情况下,IPAB可以继续审理紧急事务,通过的命令不会因法定人数不足而失效。

政府2020年7月21日下达一项命令,宣布任命专利、商标和版权技术人员。

2019年8月,德里高等法院在Shogun Organics Ltd诉Gaur Hari Guchhait案中通过了另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裁定在发布产品的准备步骤中对发明进行事先披露(例如向政府的披露),不构成出于预期目的披露,除非有明确的公开披露。

高等法院还认为,向政府部门或任何其他机构(不仅是专利权人,而且是任何其他人)的披露均不构成事先披露。这一判决鼓励制药等领域的申请人遵循政府的适当法规,而不必担心过度披露自己的发明。

2019年9月,知识产权促进与管理小组(CIPAM)为学术机构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的模型指南。该指南适用于学术机构自该指南实施之日起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该指南重点强调了知识产权所有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利润共享等问题。

该指南拟定了针对学术机构知识产权相关收入的使用模型。对于当事方发生的争议,该指南还拟定了一项快速解决方案,即委任专家委员会来解决受侵害当事方的问题。同时,该指南草案拟定向研究人员/学术机构/外部合作伙伴生态系统的所有利益相关方赋权,同时确保推动创新以及稳定运营。

另一重大突破是针对专利规则进行的修订。首先,取消了在提交电子件文件之后需提交原始文件的要求。目前,申请人仅需在印度专利局要求提交原始文件时提交原始文件,但是,如申请人不符合该要求,则视为相关文件未提交。

同时,有权享受快速审查权益的申请人类别有所增加。更新后申请人清单包括:(1)选择印度的国际检索机构,或相关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中的国际初审机构;(2)政府承认的初创企业;(3)小型实体;(4)女性申请人;(5)政府部门;(6)由根据中央或邦法律成立且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7)政府公司;(8)由政府全资或提供主要资金的机构;(9)中央政府根据中央政府部门领导的请求发出通知的行业;(10)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另外,根据新规则的规定,PCT申请人在通过e-PCT申请模块提交PCT申请时,无需再向印度专利局支付转送费。

2019年11月,印度专利局启动了印日双边PPH项目。该项目是印度专利局首次通过的PPH项目,当然,该项目主要以试验为目的。2019年11月29日,印度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公布了上述PPH项目的程序指南,明确规定了PPH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

具体包括实施条件,申请人加入该计划所需的资格标准,需连同加速审查请求一同提交的支持文件,以及双方处理该请求的具体程序。鉴于PPH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度专利局在未来将会与更多司法管辖区共同签署PPH项目。

2019年11月,印度专利局发布了全新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取代了2011年版本。该手册涵盖了近年来就《2003年专利规则》做出的多项修订内容,以及印度专利局工作流程优化的重大数字化进展。

例如,该手册提供了与提交电子版和印刷版文件有关的解释,以及与印度专利局引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字访问服务有关的特定程序信息。尽管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目前尚无约束力,但是,印度专利局管理者以及专利代理人仍可将其作为开展具体业务的指导。

2019年12月,德里高等法院在Ferid Allani诉Union of India等一案做出了一项关键判决。在该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将专利申请退回至印度专利局,并指示能够体现“技术效果”或“技术贡献”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即便该发明系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

有趣的是,印度专利局再次驳回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发明缺乏新颖性。随后,申请人向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提起了申诉。经过申诉,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且认定在否定涉案发明的新颖性和发明性步骤时,仅可引用相关在先技术。

同时,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认为,在审查客体的可专利性时,应当尊重现有发明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如果相关计算机程序仅用于实现现有发明的部分内容,其仍可获得专利保护,不应因此受到限制。

鉴于新冠病毒疫情席卷全球以及印度境内的疫情发展,2020年3月,印度最高法院发布法院令,延长在2020年3月15日前尚未审查完毕的专利申请审查期限,至最高法院后续公布的日期为止。由于印度境内仍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且最高法院仍未宣布上述延期权利救济的最后行使日期,因此,印度专利局的所有审查截止日期目前均处于待定状态。因此,申请人可请求延长截止日期,且无需就此支付任何官费。

尽管新冠病毒疫情仍然存在较大影响,但各项工作已(虽较缓)逐步恢复正常,例如,印度专利局、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和法院现已开始远程办公。印度知识产权生态系统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克服新冠病毒疫情产生的破坏性影响,并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与发展。(编译自www.lexorbi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