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员提出新的盗版网站屏蔽法案:《阻止恶意电子艺术和录音传播者法案》
美国参议院提出了《阻止恶意电子艺术和录音传播者法案》(《Block BEARD》法案),这是美国在引入盗版网站屏蔽措施的持续推进。该两党提案是由汤姆.提利斯(Thom Tillis)、克利斯.库恩斯(Chris Coons)和玛莎.布莱克本(Marsha Blackburn)和亚当.希夫(Adam Schiff)等参议员联名提出的,旨在建立打击外国盗版网站的新法律机制。《Block BEARD》法案与此前众议院提出的《外国反数字盗版法案》(FADPA)类似,但未直接提及域名系统解析器(DNS resolver)。
在专注于海外打击行动的10年后,网站屏蔽措施的推动又回到了美国本土。
今年早些时候,美国众议员佐伊.洛夫格伦(ZoeLofgren)提出了新的盗版网站屏蔽法案,名为FADPA。
近期,提利斯、库恩斯、布莱克本和希夫提出了类似的提案。这项两党共同提出的法案,旨在为权利人提供法律机制,使其能够请求法院下达网站屏蔽令。
《Block BEARD》法案
该网站屏蔽提案旨在修改美国版权法,允许权利人请求联邦法院将在线平台指定为“外国数字盗版网站”。若法院认定成功,可随后命令美国服务提供商屏蔽对这些网站的访问。
盗版网站的指定取决于权利人能够证明该网站的活动对其造成损害,已采取合理措施通知网站运营商,且经合理调查确认运营商不在美国境内。
此外,权利人还需证明该网站主要用于盗版活动,商业目的有限,或其运营商故意推广侵权活动。
若法院将某网站认定为外国盗版网站,权利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屏蔽令。此时,法院将评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具备技术上和实际操作上的屏蔽可行性,并考虑任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
获准的屏蔽令有效期为1年,必要时可延长。若被屏蔽的网站迁移至新地址,法院可修改屏蔽令以纳入新的IP地址和域名。
通过服务提供商进行屏蔽
《Block BEARD》法案广泛适用于《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k)(1)(A)条所定义的服务提供商。这一广泛定义涵盖了住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同时也适用于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和DNS解析器。
订阅用户少于5万的服务提供商明确被排除在外,同样被排除的还有咖啡馆、图书馆和大学等为访客提供互联网接入的场所。
与今年早些时候洛夫格伦众议员提出的《FADPA》不同,参议院法案并未特别提及DNS解析器。《Block BEARD》法案也未提及虚拟私人网络(VPN),但对“服务提供商”的广泛定义可能被解释为包括VPN。
该提案规定,服务提供商有权对封锁令中包含自身的决定提出异议。一旦屏蔽令生效,他们可自主选择屏蔽技术。法案中未提及透明度要求,因此公众是否及如何获知相关信息尚不明确。
获美国电影协会(MPA)与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支持的配套法案
参议院的《Block BEARD》法案与众议院版本的FADPA在实质上高度相似,可视为配套法案。由于立法必须同时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项提案的结合最终可能形成最终的屏蔽立法。
在该法案提出时,提利斯暗示了这种合作,提到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协作已然展开。
提利斯表示:“我很自豪能领导这场两党合作讨论,以保护我们的创意经济和数字安全,我期待继续与众议院的同事合作,解决这一重要问题。”
权利持有人团体也对该法案作出了积极回应。音乐行业RIAA的首席执行官米奇.格莱泽(MitchGlazier)感谢参议员们为保护消费者和权利持有人所作的努力。
格拉泽表示:“在过去10年间,类似工具已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有效,且未对言论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或安全、以及在线参与造成任何损害。我们强烈支持在美国建立一个简单、有效、并遵循正当程序的司法救济机制。”
MPA首席执行官查尔斯.里夫金(CharlesRivkin)同样对此表示欢迎。
里夫金表示:“在提利斯、库恩斯、布莱克本和希夫等参议员的果断领导下,《Block BEARD》法案将为美国提供一种已在全球数十个国家行之有效的工具:一种针对性强、精准打击最严重的外国盗版行为的手段,同时保护言论自由和法治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新闻稿中未包含来自任何服务提供商的评论。然而,随着该法案在立法过程中推进,他们很可能发表自己的意见。(编译自www.torrentfreak.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