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保留对涉及医疗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上诉裁决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FCA)早在十多年前就指出,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值得加拿大最高法院全面审议。如今,这一问题终于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近期,最高法院就Pharmascience Inc诉Janssen Inc案(最高法院案号41209)举行口头辩论,并保留裁决权。
上诉的唯一争议焦点是:杨森公司(Janssen)持有的加拿大专利第2,655,335号(335专利)关于帕利哌酮棕榈酸酯(商品名INVEGA SUSTENNA)的专利是否因包含不可专利的医疗方法而无效。涉案权利要求包括治疗精神分裂症的帕利哌酮棕榈酸酯制剂给药方案特征。
如先前报道,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联邦法院的裁定,认为这些权利要求不属于不可专利的医疗方法,并指出对此类权利要求的正确审查标准是“该发明使用(即如何使用,而非是否使用)是否需要运用专业技能和判断”(Pharmascience Inc诉Janssen Inc案,2024 FCA 23)。
Pharmascience公司主张联邦上诉法院在认定335号专利未垄断医疗治疗方法时存在错误,并提出一项新测试标准:若专利权利要求涵盖与医疗从业者如何及何时给药或实施治疗相关的“治疗性”或“医疗性”核心要素,则该权利要求应被判定无效。杨森公司则主张最高法院应裁定:(i)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一般标准,则不存在排除医疗方法的依据;或(ii)若将此类排除条款纳入《专利法》的解读范畴,其适用范围不应延伸至商业供应,而应仅限于对非商业性专业活动申请专利的行为。
除听取双方陈述外,最高法院还听取了介入方意见,包括加拿大仿制药协会(CGPA)、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FICPI)、加拿大创新医药协会(IMC)、加拿大生物技术组织
(BIOTECanada)、加拿大罕见病组织(CORD)以及医生大卫.霍穆斯(David Homuth)、马可.索尔米(Marco Solmi)博士和皮埃尔.布洛(Pierre Bleau)等。
有关各方正在等待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