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提议设立专利许可谈判小组的安全港机制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5-10-31 11:40:25

实施摘要

•‌最新动态‌:欧盟针对寻求为技术实施者(许可谈判团体,简称LNGs)共同协商条款的团体,提出了反垄断安全港指南。

•‌重要意义‌:这是欧盟委员会(EC)首次为LNGs提出安全港方案。该提案基于EC与德国联邦卡特尔局(BKartA)此前发布的非正式指引函,允许德国汽车行业就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SEPs)进行联合谈判。此类非正式指导函已遭美国司法部(DOJ)的批评。

•后续行动‌:利益相关方需在2025年10月23日前对公布的草案提交意见。

在欧盟,2014年3月21日颁布的第316/2014号《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TTBER),‌该条例豁免了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转让协议免受《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相当于《谢尔曼法》第1条)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禁止性规定‌。TTBER对满足市场份额门槛及限制条款类型要求的技术转让协议给予豁免‌。

TTBER附有技术转让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就一系列超越普通许可协议范畴的知识产权许可安排提供了指导。其中包括欧盟竞争法对SEP许可技术池的适用。

2025年9月,欧盟就修订版的TTBER及《指南》征询意见,其中更新了技术池相关指导,并首次提出LNG许可的安全港规则。

技术池

《指南》涵盖技术池——即企业将技术组合打包后,向技术池内贡献者及/或第三方进行许可的制度安排。该指引明确规定了各方不会面临竞争法风险(即“软性安全港”)的定性条件。

《指南》指出,技术池可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特别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技术池能够提供一站式许可服务,并有助于促进竞争性标准的实施。反之,技术池也可能限制竞争,例如将本应相互竞争的替代性技术进行捆绑,或通过建立事实上的行业标准来排除替代技术。

现行《指南》及其前序版本已为技术池的运营提供了反垄断安全港,尤其涉及以下方面:(i)捆绑互补性而非竞争性技术;(ii)不捆绑非必要技术;(iii)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条款。这些条款与EC近期搁置的SEP条例提案不同,后者同样旨在促进透明度及FRAND条款的实施。

《指南》修订草案旨在解决各方提出的关切,包括:(i)透明度问题;(ii)验证专利对实施标准的必要性;(iii)防止被许可方为同一权利重复付费(“双重收费”)的保障措施。当被许可方/实施者既通过双边协议又通过专利池获得许可时,可能发生双重收费现象。

《指南》修订草案通过增补下列要求作出微调:

•披露专利池所含技术权利范围。

•披露验证必要性的方法及必要性评估结果。

•专利池条款需确保被许可方不会就同一项技术权利被重复收费。

针对LNG的新《指南》

《指南》修订草案对知识产权许可联合谈判的竞争评估提供了指导。

草案阐明LNG可能产生的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的效果。LNG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谈判信息透明度、化解“先发劣势”(即实施者不愿在竞争对手达成协议前进行技术转让谈判)来促进技术许可。然而,LNG可能为参与的实施者赋予过度议价权,促使竞争性技术实施者间交换敏感商业信息,助长实施者之间的协调与串通行为,或在下游产品市场排挤竞争性实施。

《指南》修订草案提出在下列条件的“软性安全港”规则:

•开放参与;

•LNG规则透明;

•范围受限(限于技术许可条款的联合谈判);

•信息交换受限(限于严格必要且成比例的内容);

•市场双方自愿参与;

•不限制技术持有者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的能力;

•谈判许可费用不得超过产品售价的10%。

尽管LNGs在美国已引发诉讼,但欧盟在该领域的判例实践仍较为有限。2024年,BKartA审查了德国汽车许可谈判小组。该小组由宝马、梅赛德斯-奔驰、蒂森克虏伯和大众共同组建,旨在就移动通信SEP技术进行谈判。BKartA认定该LNG在特定条件下合法:(i)仅限于4G/LTE、5G及6G等通用移动通信标准(非汽车行业专属标准);(ii)允许新成员加入(包括汽车零部件供应商);(iii))采用自愿参与机制(专利权人及专利池可自主选择是否与该集团谈判,而非与单个技术用户或实施者谈判,且无强制参与义务);(iv)建立保障措施,防止集团成员间超出实现集团合法目标合理必要范围的信息交流。2025年7月,欧盟委员会针对同一LNG发布非正式指导函,认定该LNG在类似条件下具有合法性。

对该提案的回应

利益相关方需在2025年10月23日前就公布的提案草案提交意见。EC将于2026年初在现行TTBER到期前通过最终版TTBER及《指南》。

关于专利池与LNG的指导提议,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所有者、实施者及其他机构的强烈争议。例如,DOJ副部长助理总检察长迪娜.卡莱(Dina Kallay)10月早些发表评论表示,将EC关于汽车行业LNG的信函描述为“令人遗憾”。卡莱表示,该信函“难以与大西洋两岸公认的竞争法原则相协调”。她还援引了Global Music Rights,LLC诉Radio Music License Committee,Inc案,其中一家代表广播电台与表演权组织进行许可谈判的实体被指控构成买方垄断。DOJ在此案中提交了利益陈述书,解释为何买方垄断构成本身违法的价格固定行为。因此,因此该领域可能成为EC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指导方针的重点方向。(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