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等法院的混合裁决未能解答人工智能侵权的核心问题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5-11-13 11:45:29

2025年11月5日,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官乔安娜.史密斯(Joanna Smith)就备受关注的Getty图像(美国)公司(简称Getty)诉Stability人工智能(AI)有限公司(简称Stability AI)一案作出备受瞩目的裁决。该案原本有望对英国知识产权法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的责任认定产生重大影响。这份长达205页的判决书主要聚焦于Getty的商标主张,同时厘清了AI领域次要版权责任的关键问题,但未能解决某些根本性问题,这主要是因为Getty在审判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推进其关于直接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由于缺乏英国境内的开发证据,直接侵权主张被从案件中移除
Getty于2023年1月在英国对Stability AI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包括英国版权法下的直接和间接侵权、数据库权侵权、商标侵权和假冒经营在内的多项法律。Getty的诉讼主张主要针对Stable Diffusion的深度学习AI模型,该模型通过反复接触海量数据来训练,从而将用户输入的文本提示转化为合成图像。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在Stable Diffusion的各个版本中,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从随机噪声图像中逐步去除噪声,以创建与用户文本提示在语义上一致的图像。

为了训练Stable Diffusion,Getty指控Stability AI未经授权从其网站爬取了数百万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2025年6月的庭审后,Getty放弃了其直接侵权主张,原因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Stable Diffusion的训练和开发行为发生在英国。此外,据称能生成侵权内容的提示词已被Stability AI屏蔽,这实质上实现了Getty本应获得的救济。此举也缩小了Getty在本案中的数据库权利侵权主张范围,但Getty仍继续就Stability AI的输出内容(包括其商标)以及基于Stable Diffusion模型权重开发的间接侵权主张提出索赔。

在审理Getty的商标主张时,史密斯法官的判决书中有超过100页的篇幅涉及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10(1)至(3)条提出的商标侵权主张。这些条款分别规定了以下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无论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在相关领域内,相同或近似标识利用知名商标声誉或损害其权益构成侵权。Getty公司的商标主张主要针对其图像水印出现在Stable Diffusion合成图像输出中的情况。

在判决Getty的商标主张时,史密斯法官首先指出,无法确定Stable Diffusion的每个模型具体在何时生成了涉嫌侵权的商标,因此她采纳了Getty的观点,即法院必须将侵权行为的起始日期推定为各模型发布之时。Getty提供的证据包括涉嫌侵权的Getty和iStock水印图像输出,这些图像要么是Getty为诉讼目的生成的,要么是从Reddit等在线平台收集的。

无形物品可构成侵权复制品,但AI模型不存储图像‌

史密斯法官的判决支持了Getty根据《1994年商标法》第10(1)条提出的“双重同一性”商标侵权主张,以及第10(2)条下的侵权主张,但仅限于特定含水印图像——这些图像作为证据支持盖蒂更广泛的侵权主张。就第10(2)条侵权而言,史密斯法官指出,她无法认定Getty律师使用“新的照片”提示词生成的Getty水印构成侵权,因为缺乏现实世界用户输入相同文字的证据。就Getty根据第10(3)条提出的声誉损害主张,史密斯法官表示,证据明确显示水印存在具有负面影响,且Stability AI公司过滤输出内容中水印的行为,反驳了Getty关于Stability AI意图利用其声誉获取不当利益的论点。

史密斯法官还简要驳回了Getty的假冒经营主张,并拒绝审理Getty提出的“若其依据《商标法》第10(1)或10(2)条的商标侵权主张成立,将导致公众可能被误导并造成损害”的论点。史密斯法官认定,Getty未能有效反驳Stability AI关于“假冒侵权不适用于‌售后混淆”的论点——在当前背景下,该侵权行为仅在用户决定下载或访问Stability AI平台后才会产生。

关于Getty提出的间接版权侵权‌主张,史密斯法官承认,本案在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框架下提出了两个新颖的法律问题。

首先,史密斯法官裁定,‌Stable Diffusion等AI模型这类无形物品‌能够构成CDPA第22条和第23条意义上的“物品”(article),并不同意Stability AI关于“物品”一词应仅限于有形实体的主张。史密斯法官认为,若采用Stability AI的定义,将导致电子复制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她结合CDPA中其他条款(如规定通过电子手段存储受版权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的条款)对“物品”进行解释,最终认定Stable Diffusion可构成侵权物品。

然而,在围绕CDPA条文所涉“侵权复制品”含义的新问题时,史密斯法官认定,‌Stable Diffusion AI模型本身并非Getty受版权保护图像的侵权复制品‌。判决明确指出:“‌一个不存储或复制任何版权作品(也从未这样做过)的AI模型(如Stable Diffusion)不属于‘侵权复制品’,因此不构成CDPA第22条和第23条下的侵权行为。‌”

史密斯法官援引高等法院2004年‌索尼诉鲍尔案‌(Sony v. Ball)的判例进行类比——在该案中,鲍尔公司的RAM芯片因未存储索尼PlayStation 2游戏的复制品,不再被视为侵权复制品。她指出,尽管Stable Diffusion模型在训练过程中接触过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但其模型权重既未存储侵权复制品,本身也不构成侵权复制品。

“尽管Stability AI大体上胜诉,但这并非任何一方的全面胜利,其影响力也可能不及部分人士的预期。”诺顿罗氏富布赖特(Norton Rose Fulbright)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乔纳森.鲍尔(Jonathan Ball)在向媒体分享的邮件中评论道。Getty提出的‌直接版权侵权‌和‌数据库权利侵权‌主张所引发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答。不过,鲍尔补充称,史密斯法官对“物品”和“侵权复制品”含义的澄清,确实为内容所有者和AI开发者提供了有益的指导。(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