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声音商标显著性的一项判例将对商标授予认定意义重大
欧盟普通法院(EGC)为商标显著性设定新标准后,品牌方如今更能把握哪些设计能通过审查,Inventa公司的若昂.佩雷拉.卡布拉尔(João Pereira Cabral)如是说。
2025年9月10日,EGC就柏林交通公司(BVG)案(T-288/24,ECLI:EU:T:2025:847)作出判决,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此前驳回一项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该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为声音商标获得保护所需的显著性标准树立了重要先例。
EUIPO争议裁决
本案系针对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2024年4月2日作出的裁决(案件编号R2220/2023-5)向EGC提起的上诉。该裁决维持了审查部门的决定,即驳回柏林主要公共交通公司BVG提交的第018849003号声音商标申请,该申请涉及第39类运输服务。
在这些裁决中,EUIPO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条第1款(b)项作出决定,认为所申请商标因“过于简短且平庸,缺乏足以使目标消费者将其视为来源标识而非单纯功能性元素或无信息传递价值的共鸣度与可识别性”,故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EUIPO上诉委员会同时补充说明,尽管该申请商标“与运输行业使用的其他短曲存在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单独赋予其显著性”,因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应仅以其能否识别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源自特定企业,从而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为准。”
上诉委员会最终认定,该商标申请标识“极其简短(仅两秒)且简单(...仅含四个可辨声音)”,因此该商标“无法传递足以让消费者记忆的信息”,因其“仅会被感知为功能性声音元素,旨在吸引听众注意后续公告或所涉服务的其他方面”。
EGC的裁决
EGC首先指出,其先前曾裁定:若声音标志因过度简单化而仅构成两个相同音符的重复(本案情形),则该标志本身无法传递足以被消费者记忆的信息,因此消费者不会将其视为商标——除非该标志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2016年9月13日判决,声音商标案,T‑408/15,EU:T:2016:468,第51段,欧盟商标申请号012826368)。
随后,EGC主要基于以下四点支持其撤销上诉委员会决定的裁决:1)运输行业普遍使用“广告曲调”;2)该声音与申请涵盖的服务无直接关联;3)由四种可感知声音依次组成的旋律具有足够显著性;4)该声音不仅具有功能性作用。
EGC法院指出,所周知运输行业的运营商正日益采用“短曲”(短音序列),旨在为相关商品及服务打造公众可识别的声音标识——这相当于品牌视觉标识的听觉对应物,无论是在机场航站楼还是火车站、公交站台,无论是用于广告宣传还是关联服务场景。
EGC随后补充指出,该声音与申请所涉服务并无直接关联,且似乎并非基于技术或功能考量而存在。
另一方面,例如在Ardagh Metal Beverage诉EUIPO案(2021年7月7日判决,T-668/19号案,ECLI:EU:T:2021:420,欧盟商标申请号017912475)中讨论的声音商标,其构成要素正是饮料罐开启时的声音。
关于声音本身——即由四种可感知声音依次组成的旋律——EGC认为其旨在作为短曲使用,即具有易于记忆的短促醒目的声效序列,且“尽管旋律简短——这正是短曲的特征,旨在便于记忆——但该申请商标的旋律声旨在吸引公众注意该商标所涉服务的商业来源,符合运输行业的惯例。”
随后法院援引EUIPO的裁决实践及审查指南作为依据。关于EUIPO的决策实践,法院列举了其认为具有可比性的欧盟声音商标案例:德国铁路公司持有的第018800487号欧盟商标,以及授予慕尼黑机场有限公司的第017396102号欧盟商标,两者均来自运输行业。
关于EUIPO的审查指南,EGC强调了指南中明确记载的两个获准注册商标示例,具体见EUIPO审查指南B部分第4章第3节第15款。法院指出:“这些示例表明,两个声音商标已获注册,它们分别由‘四个不同音高的音序组成,最初下降四度,然后上升并结束于中音’以及‘前两个较短的A音不如后续较长且较高的C音有力……’等音序构成。此类音序与申请商标的音序具有可比性——而根据上诉委员会的认定,该商标的音序同样由四个可感知的声音组成。”
法院进一步得出结论:“鉴于申请商标在持续时间、所用旋律、可感知声音等方面的特征,以及EUIPO过去就这些特征在评估待注册声音商标显著性时作用所提供的各类指引,上诉委员会以商标‘极为简短(两秒)且简单(……四个可感知声音)’为由认定其缺乏显著性的评估存在错误。因为‘申请商标的持续时间或其所谓的‘简单’或‘平庸’——这些特性本身并不妨碍相关旋律被识别——均不足以单独构成缺乏显著性的充分依据。”
法院还驳斥了该声音仅具有功能性作用的观点,因为它并非仅用于吸引消费者注意——例如在火车站为后续广播服务。该声音的核心目的更在于“使目标公众能够将相关服务及其提供者与运输领域其他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区分开来”。
该裁决的重要性
在此裁决之前,EGC或欧洲法院(ECJ)作出的所有先前判决均支持驳回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如Shield Mark案,C-283/01;Sound mark案,T-408/15;Ardagh Metal Beverage案,T-668/19)。
因此,这些先例均未能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设定一个明确的门槛。其中,Shield Mark案(C-283/01)主要涉及当时适用的图形表示要求;Ardagh Metal Beverage案(T-668/19)则涉及一个被认定无法识别为特定企业的产品、亦无法将其与其他企业商品相区分的声音——该声音仅为饮料罐开启的简单声响。而在Sound mark案(T-408/15)中,EGC认定,一个由两个相同音符的简单重复构成的声音标识缺乏显著性。
通过这一新裁决,尽管法院仍未明确划定显著性开始存在的具体门槛,但至少提供了一个显著性存在的示例性门槛(不排除显著性较低的声音商标仍可能获得保护的可能性)。
因此,该裁决使EUIPO能够明确:与本案声音商标具有同等或更高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若单纯重复两个相同音符的声音不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声音商标案,T‑408/15),那么原则上,由四个不同可感知声音依次组成的旋律性声音则应具备显著性。
现在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由三个不同可感知音序组成的旋律是否应被视为具有显著性。(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