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的建筑作品与知识产权法律
引言
建筑学占据着创意表达与功能设计之间那独特的交叉点,其既体现了艺术创新,又能服务于实用目的。在尼日利亚,伴随着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技术进步以及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日益增长的投资,从法律层面上认可并保护建筑作品已变得愈发重要。建筑作品,就其本质而言,超越了单纯的物理结构:它们代表了将美学构思与技术精度融为一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本文旨在审视尼日利亚用于管辖建筑作品保护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侧重于版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和外观设计立法。文章探讨了为建筑创作提供的保护范围、建筑师的所有权权利和人身权的覆盖范围,以及在重建和公共使用等实际情境中出现的限制和例外情况。
有关建筑作品的定义
建筑作品被定义为以有形媒介体现出的建筑物设计,其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平面图和/或图纸。它可进一步被定义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模型、其附属元素、此类作品与其他艺术综合体的耐久性物品以及建筑物的耐久性内部装饰。
涉及创作建筑作品的实践通常旨在同时满足功能性、艺术性、美学性和实用性需求。建筑作品也被视为艺术作品,其涵盖了建筑物设计的整体形态、布局以及空间和元素的构成。建筑作品的创作通常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团体的具体要求,并且涉及运用建筑师通过有形媒介表达出来的创意想法和经验。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建筑中普遍使用的标准特征不能被归类为建筑作品。使建筑作品区别于普通建筑或其他结构工程的特征在于:
运用并传达出独特的创造性与艺术性技能、构思和经验,以图纸、平面图、3D模型、蓝图等形式呈现,专为建筑物的建造设计而定制;
作品适合所要求的规格,可供人类普遍使用,并能适应特定的人类活动;
作品结构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建筑作品与版权法
建筑作品通常被视为因作者/所有者独特的创造性技能和智慧而产生的具有艺术性和创造性的图纸和设计。因此,它有资格通过版权获得保护。尼日利亚《版权法》将建筑作品归入了更广泛的艺术作品范畴。这基于这样一种理由,即建筑作品被认为是所有者所创作的建筑物图纸和画面设计的创造性艺术表达。当建筑设计是通过运用设计者的创造性技能和判断力实现的,而非简单地机械应用知识和经验时,则可受到版权保护。《版权法》第108条将“艺术作品”定义为包括“建筑模型形式的建筑作品”。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建筑师的图纸、平面图或建筑物的物理模型作为创造性表达能够受版权法保护。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建筑作品必须满足并符合《版权法》第2条2款所规定的要求,才能被视为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这些要求是:
必须在作品中付出了足够的努力,使其具有独创性;
作品已固定在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确定表达媒介中,可以借助机器或设计直接或间接地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为了使建筑作品的所有者获得版权保护以对抗其他个人可能带来的侵权,该作品必须充分满足这些要求,并包含不被视为普通建筑特征或结构的原创性创意元素和设计。版权法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建筑作品,包括图纸、平面图和竣工结构,前提是它们展现了创造性。在Ifeanyi Okoye & Anor起诉Prompt & Quality Services & Anor一案中,法院认为,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固定在某种表达媒介中,建筑作品就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赋予作者以决定他人能否使用其建筑设计的专有权利。建筑师被授予复制、发行和公开展览其作品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使建筑师能够控制其设计的使用并从其创作中获得经济利益。《版权法》授予了建筑师以下权利:以物质形式复制作品、出版作品、将建筑作品纳入电影,以及对建筑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建筑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其生前加死后70年的版权保护期。
建筑作品的所有者还可获得关于该作品的人身权,特别是在任何诸如生产、复制、改编或在商业意义上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中,必须表明作者身份。在Maurice Ukaoha诉Broad-based Mortgage Mortgage Finance Limited & Anor一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建筑师许可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刊登了原告的建筑模型,并将该模型的作者身份归于并未创作该模型的另一方。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展览和出版了该模型,同时还将作者身份归于第三方,构成了对原告作为模型所有者和作者的荣誉与声誉的严重侵犯。
此外,《版权法》第10条2款规定:“对具有艺术性的工艺三维作品的保护不应延伸至其功能方面。”该法案的此条规定意味着版权保护的是创造性,而非功能性。如果个人创作的作品既具有艺术性又具有实用性(椅子、灯、建筑物、桥梁等),版权保护仅适用于作品的艺术或装饰性元素,而不适用于那些确定具备某些用途或功能的实用或功能性部分。
该法第37条6款明确禁止任何要求拆除侵权建筑的救济措施。在未经作者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建筑作品建造出的建筑物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给损害赔偿或禁令,但不能强制拆除已建成的房产。
《版权法》第10条3款的影响
《版权法》第10条3款的规定如下:
“建筑作品的版权也应包括控制建造任何建筑物的专有权(该建筑物应以原始形式或任何可看出源自原始形式的形式复制作品的全部或实质部分),但不包括控制以与版权所属建筑物相同的风格进行重建的权利。”
此规定阐明了以下事实:建筑模型、图纸、蓝图和3D模型受版权法保护,但同时也对建筑作品作者的专有权利确立了一项具体限制。虽然建筑设计和平面图作为原创作品受该法保护,但第10条3款明确指出,一旦基于此类设计合法建造了建筑物,建筑师的版权不会延伸至控制或阻止对该同一结构/或建筑风格的后续重建或修复。
这意味着,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建筑设计建造出的建筑物所有者,可保留修复、翻新或完全重建该结构的合法权利,即使此类行为涉及全部或部分复制原始设计。这种重建可以在无需获得原始建筑师或版权持有者进一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例如,如果基于某建筑设计建造的建筑物被火灾或地震等自然灾害摧毁,建筑物所有者无需获得额外许可即可使用先前采用的建筑图纸重建或复制相同结构。这承认了建筑物所有者恢复原始建筑的权利,而不构成对建筑师版权的侵犯。
该规定背后的原理在于平衡建筑师的权利与建筑物所有者的实际利益。虽然法律保护智力创造(即设计或蓝图),但它也承认,实体建筑一旦建成,即属于为图纸和建筑施工支付了费用的所有者。因此,版权所有者/作者不能干涉建筑物所有者维护或重建结构的权利,特别是在因老化、损坏或功能需求变化而必须采取此类行动的情况下。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该例外仅适用于同一建筑物。其并未授予任何人在其他地方为新的、独立的建筑复制该设计的权利。未经授权为新建建筑物复制建筑设计仍将构成对建筑师版权的侵权。在Blair起诉Osborne & Tomkins一案中,原告建筑师受委托为一块土地的所有人编制了建筑计划。上述所有人支付了建筑师的费用,随后将土地连同包括该土地的建筑图纸在内的文件转让给了被告。新的房屋在已售出的土地上使用该建筑设计建成。在这起由原告建筑师提起的版权侵权诉讼中,法院认为:
当建筑地块的所有人聘请建筑师为该地块上的房屋编制规划时,建筑师即默示承诺,作为对其费用的回报,他将授予上述所有人可在该地块上为建造房屋而使用该规划的权利;如果所有人出售了该地块,这种默示许可同样能延伸至购买者,但仅限于同一个建筑地块。
这一点在《版权法》第20条1款q目中得到了确认,该条规定:
就作品根据本法第9条至第13条所授予的权利,其不包括通过“公平处理”的方式控制上述这些条款中所规定的任何行为的权利,例如:以建筑模型或建筑图纸或规划的形式使用艺术作品,以用于重建相关建筑物。
然而,这些规定均不允许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受版权保护的设计进行建造,同时也不允许侵犯建筑作品的权利。
在实践中,建议建筑师在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NCC)进行登记或提交有关其作品的通知书,以创建该等作品的公共记录。由于当地和国际性的法规或条约并未要求登记,因此这仅能提供所有权的初步证据。建筑作品在法律上被归类为艺术作品,因此,适用于艺术作品所有者的权利同样适用于建筑作品。
《专利和外观设计法》下的建筑作品
《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第1条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作品的要求和特征。其规定,一项发明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授予专利: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现有技术);包含创造性步骤(即对于本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进行工业应用(即可以在任何类型的产业中进行制造或使用)。
因此,专利旨在保护能够进行工业应用的技术发明、工艺、方法或产品。相比之下,建筑作品主要是艺术性和创造性的设计表达,其中包含建筑物或结构的美学外观、形式和布局。虽然建筑物可能包含某些功能元素,但建筑设计本身(其形状、风格、装饰和视觉外观)只会被视为创造性表达而非技术发明。它们仅仅是图纸、建筑模型、蓝图和艺术作品,并没有展示出技术特征或工业应用能力。因此,根据《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建筑作品不能授予专利。
作为替代方案,除版权外,建筑特征有时还可以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而受到《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当建筑设计具备“旨在通过工业流程进行复制”的独特工业特征时,其就可以根据《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的外观设计注册条款寻求保护。
上述法案中的第12条规定:
任何线条或颜色的组合,或两者的结合,以及任何三维形态,无论是否与颜色结合,只要创作者意图将其用作通过工业流程进行复制的模型或图案,并且并非仅旨在获得技术效果,即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
为与《专利和外观设计法案》保持一致,尼日利亚的《版权法》明确规定,如果作者意图将艺术作品用作工业品外观设计,那么该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资格。因此,如果建筑师构思的设计旨在用于大规模应用(例如,用于生产或复制的模块化建筑构件),其应寻求《专利和外观设计法》而非《版权法》的保护。
在实践中,大多数建筑作品依赖于版权而非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因为建筑施工通常都是单次性的项目。然而,诸如装饰面板、立面图案甚至模型建筑等元素,如果已注册为外观设计,则能够以此形式获得保护。
建筑作品与《商标法》
《商标法》第67条将商标定义为:“针对某些商品的标志被用于或者拟用于表明,在贸易过程中,这些商品与有权作为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使用该标志的某些人之间存在着联系。"
商标的基本目的是进行商业来源上的识别。其可用于告知消费者某一产品或服务源自特定商家,从而防止在市场上出现混淆。
建筑作品本身并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因为它们并非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或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或符号。建筑作品体现了建筑项目的艺术元素,这超出了商标保护的概念范畴。尽管与所有者或建筑作品有关的标志、符号或品牌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建筑作品本身并不能进行这种注册。
结论
尼日利亚法律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确认了建筑作为一种智力创造形式,值得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保障。通过《版权法》建立起的框架,建筑师被授予针对其原创设计的复制、改编和传播的专有权,从而加强了建筑环境中的创造力以及作者的身份价值。这种保护不仅维护了建筑表达的完整性,同时也促进了建筑和设计行业内的创新、专业精神以及对智力劳动的尊重。
然而,能否高效实现这些目标,取决于从业者、客户和管理机构对版权原则的一致理解和应用。人们有必要持续提高对建筑师所享有权利范围以及适用例外(特别是在公共利益使用和灾后重建等背景下)的认识。加强意识、合规性和执法机制将确保尼日利亚有关建筑作品的法律能够持续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以及更广泛的文化和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