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仲裁:企业需要了解的专利调解仲裁中心相关信息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05-25 15:38:46

企业如今迎来解决专利纠纷的全新途径,因为统一专利法院(UPC)专利调解仲裁中心(PMAC)已正式投入运营。

企业虽需等到今年晚些时候方能通过PMAC取得专家裁定结果或仲裁裁决,但目前已可借助其案件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程序申请。使用PMAC调解服务的选项也已于5月12日正式生效。PMAC将设在两个地点:斯洛文尼亚的卢布尔雅那和葡萄牙的里斯本。

以往,仲裁在专利纠纷解决中应用范围较为有限。主流观点认为,专利效力认定及专利侵权相关争议最适宜由法院裁决,法院享有撤销或修改专利的权限,而仲裁通常仅适用于损害赔偿金额核定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FRAND)条款商定等纠纷场景。

然而,下文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PMAC能为企业提供哪些服务,并重点阐述通过PMAC进行仲裁解决争议的选项如何融入企业的专利战略,特别是鉴于近期若干发展可能为更广泛地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打开了大门。

PMAC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35条设立,是专门依托调解与仲裁方式化解专利争议的专门机构,《PMAC规则》已于2026年4月24日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

虽然PMAC无权撤销或修改专利——该权力专属于UPC——但根据《PMAC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它允许当事方就和解条款达成一致,这些条款可能包括限制、放弃或不主张专利权。前述和解约定可纳入合意仲裁裁决,UPC可依据其《诉讼程序规则》第365条对该裁决予以确认并执行。同时,相关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执行,当事人可在全球170余个法域启用裁决执行机制。

PMAC还拥有应请求颁布临时措施的权限,形式可以是仲裁裁决或命令。这种程序上的灵活性在紧急或跨境纠纷中可能尤为宝贵。重要的是,PMAC的管辖权并不限于UPC的缔约成员国。

PMAC维护着一份公开名单,其中收录了来自UPC管辖区域及非UPC管辖区域(包括英国)的经认证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在经审核通过的前提下,争议双方还可自行指定仲裁员,此举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于选聘契合涉案行业领域、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仲裁与调解人员。

依据UPC《诉讼程序规则》要求,UPC承办法官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并可在诉讼程序任一阶段引导当事人前往PMAC寻求争议解决。

随着UPC的PMAC正式投入运营,意欲在欧洲解决专利纠纷的企业如今拥有了全新解决途径。

PMAC作为解决FRAND争议的平台

《PMAC规则》包含专门的FRAND条款和加强的保密条款,这可能为解决许可条款和专利使用费结构问题提供更合适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FRAND争议中。

FRAND是“公平、合理且非歧视性”的缩写,描述了标准必要专利(SEP)即与技术标准相关、且不使用该专利则无法实施的专利,持有人通常被要求在何种条件下许可其专利。

为确定全球FRAND许可使用费率,当事方通常需要参考并披露可比许可协议,有时还包括保密的交易文件。这些可比许可协议往往包含高度敏感的商业信息。因此,其披露常成为法庭上的争议焦点,且通常受严格的保密条款约束。根据《PMAC规则》第47条,PMAC程序全程实行保密原则,可有效保障上述同类许可协议相关信息不予外泄。

PMAC还允许在FRAND争议中进行专家裁决,专家可就争议的具体方面发表意见,例如SEP的必要性,或评估何为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款。

在专利纠纷中战略性地运用仲裁

然而,随着PMAC的逐步确立,它可能会影响当事各方处理跨境专利纠纷的方式,在其他领域为传统诉讼提供有力的补充,甚至成为替代方案,特别是在欧盟法院(CJEU)就BSH Hausgeräte案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之后。

在该案中,CJEU确认,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包括UPC)有权审理针对欧洲专利境外指定国(如英国、土耳其)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同时亦可审理被告以专利效力异议为由提出的抗辩主张。欧盟成员国法院虽无权撤销或修订适用于英国等非欧盟国家的欧洲专利,但可在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基于当事人之间相对效力原则对专利效力作出评判,该评判结果仅约束涉案纠纷双方当事人。

继此裁决之后,在富士胶片诉柯达案中,UPC曼海姆地方分院正式对涉及英国境内欧洲专利指定效力的侵权纠纷行使管辖权。UPC澄清称,其虽可出于审结案件的目的对专利效力作出认定,但专利的正式撤销权限仍归属于对应国家主管机关,本案中即为英国知识产权局。

这些裁决,以及随后UPC和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作出的跨境救济裁定,均体现出欧洲司法体系对于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持愈发开放的态度。

由此可见,若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以专利无效提起反诉,同时希望在UPC管辖范围外解决部分纠纷事宜(例如针对商业价值重大、未加入UPC体系国家的专利提起无效异议),PMAC便能发挥极高的策略价值,方便各方依据自身商业诉求与地域布局灵活选用仲裁方式。但这种灵活性也带来了策略层面的博弈,也意味着仲裁仅是纠纷主体可选用的另一维权手段。底气充足的异议方更倾向于通过公开判决宣告专利无效,借此扫清市场准入障碍;反之,专利权人则希望胜诉结果公之于众,震慑后续潜在侵权与异议行为。在此类情形下,PMAC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便会成为各方选择该途径的阻碍因素。

而保密性同时也可能成为一种战略资产,尤其适用于双方均无法笃定自身胜诉概率的纠纷场景。以生命科学领域为例,仲裁往往能促成双赢结果:若裁定专利有效且构成侵权,则可能促成一项许可协议,按约定条件实现市场准入;若裁定专利无效但该专利仍保留在册,原研药企与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企业亦可各取所需——原研药企保留名义上的专利保护,仿制企业则规避各类合规监管风险。无论何种结果,仲裁裁决均不对外公开,双方可在不受舆论监督的前提下达成贴合商业实际的解决方案。

归根结底,当事人是否策略性选用PMAC仲裁,取决于其风险承受意愿、信息公开需求以及程序主导诉求。该机制也为生命科学等传统仲裁涉足较少的领域,提供了化解复杂跨境专利纠纷的灵活途径。

商事与合同类纠纷解决:PMAC的价值优势

专利纠纷的范畴往往不止专利侵权与效力认定。在生命科学、科技行业中,专利授权条款、专利许可费率、里程碑款项支付、合同解除条款等商事及合同约定事项,直接关系企业市场布局与营收收益,这类纠纷往往并不适合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除《PMAC规则》外,PMAC还拟定了标准仲裁条款、调解条款及仲裁提交协议范本。企业可据此梳理知识产权相关合同,在合适情形下纳入PMAC替代性纠纷解决条款,实现与UPC纠纷解决机制的适配衔接。

PMAC提供了一种由专家主导、保密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案。在汽车、电子等行业,专利纠纷常与供应商履约义务、赔偿条款、专利许可范围等商事矛盾交织,此类复合型纠纷借助仲裁的灵活性,搭配具备行业实操经验的仲裁庭审理,更易妥善化解。

并行程序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PMAC仲裁可与UPC诉讼同步推进。当事人可在法院审理专利效力与侵权事实的同时,通过仲裁处理专利许可事宜、损害赔偿金额认定等问题。UPC法官早已在庭前会商环节倡导各方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UPC的正式设立,将进一步规范统一此类实践。尤其在FRAND许可费率相关纠纷中,仲裁可搭建单一争议解决平台,打造流程可控、贴合商业实际的纠纷解决模式。(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