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协会2026年年会: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从实验转向基础设施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05-29 15:40:20

2026年3月25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布了新修订的指南,阐明了这家专利局对与计算机实施发明、医学诊断方法和医疗用途相关的可专利主题的理解。此次变更主要是基于近期出现的若干重大法院判决,包括:加拿大总检察长(Canada Attorney General)诉本杰明摩尔公司(Benjamin Moore & Co)一案、Dusome诉加拿大总检察长一案以及 Pharmascience Inc诉Janssen Inc一案。

新的指南取代了《专利局实务手册》(MOPOP)中涉及权利要求所作“贡献”以及"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等现有指南内容。这很可能是为了回应加拿大法院明确指出的一个问题,即CIPO先前在确定可专利主题时采用的“问题—解决方案”及“实际发明”方法存在着缺陷。

此外,新修订的指南还取代了此前于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可专利主题的第PN2020-04号实务通知。

目的解释与“实际发明”

2026年3月的实务通知首先概述了“目的解释”的基本原则,同时强调了确定发明性质时的若干考量因素。具体而言,专利局指出:在说明书中被描述为本领域公知或以常规方式进行使用的、或者描述极为简略的权利要求特征,可能会构成公知常识;在许多情形下,询问发明人实际发明了什么、或者发明人声称发明了什么,是相关且必要的(这似乎只是换了一种说法,本质上仍是已被法院否定的“实际发明”方法)。

根据已发布的示例来看,专利局将依据这些特征在说明书中的描述性质或描述缺失情况,将某些权利要求要素视为公知常识的一部分。例如,当说明书针对编程事项只提供了极少细节或根本不提供细节时,专利局可能会将“寻求保护的算法或神经网络结构的编程方式”认定为公知常识。

可专利主题的标准:物理性的优先地位

该指南进一步重申了专利局对可专利主题的认定标准:即,一项主题若包含非具象的构思、科学原理或抽象定理,且该等思想、原理或定理属于具有物理存在或显现出可辨识效果或变化的实际应用的一部分,同时不属于司法上排除的客体,则具备可专利性。“可辨识”一词被澄清为指“物理”效果或变化,CIPO认为这“隐含在发明的定义之中”。这些内容似乎进一步强化了CIPO对可专利性需满足明确物理性要求的立场,这似乎偏离了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标准,同时也偏离了加拿大法院向CIPO提供的指引。

计算机实施发明与斯伦贝谢(Schlumberger)问题

关于计算机实施发明,此次的实务通知确认,如果存在额外的物理必要要素,如测量步骤或传感器、或输出装置,则通常能满足有关物理性的要求。

有意思的是,2026年3月的指南提出,在CIPO认定“除计算机系统要素外不存在物理性”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提出“斯伦贝谢问题”。简言之,斯伦贝谢问题是将待决发明与加拿大斯伦贝谢有限公司( Schlumberger Canada Ltd)起诉专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Patents)一案(在该案中,一项数学计算被认为仅仅是编程到了计算机中)进行对比,并询问两者的情形是否能够加以区分。

在应用斯伦贝谢问题时,专利局试图识别出“根据该申请,所发现的是什么”。如果所发现的“仅仅是抽象算法或抽象规则集”,那么将该算法编程到计算机中就会被认为只提供了“单纯的实用应用”,无法与斯伦贝谢案区分开来。相反,当事人需要“更多的东西”才能满足有关物理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处理该算法能够带来计算机功能上的任何改进,那么CIPO将认为所发现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实用应用。该改进可以是计算机在执行一般任务时的操作改进,例如减少内存使用的改进型操作系统;也可以是针对手头任务的改进,例如通过数学运算加速数学仿真。根据专利局的指南,改进后的计算机及其改进的功能可让发明获得“物理性”。

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可专利主题示例

计算机实施示例1:一种分析来自于地震测量的数据的方法

示例1的权利要求涉及执行地震测量、使用地震传感器或开采石油的步骤,被认为符合授权条件。

权利要求3涉及一种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使用算法X分析地震测量数据,并促使显示器提供推荐的开采井位结果。根据CIPO新的斯伦贝谢问题判断标准,即使所要求保护的算法改进了开采井位的识别,专利局仍认为该算法既未对外部世界产生任何可辨识的效果或变化,也未对处理器内部产生任何可辨识的效果或变化。

计算机实施示例2:一种选择满足收益和风险标准的混合资产类别投资组合的方法

示例2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方法,所述方法使用计算机生成资产类别的收益情景、将金融产品映射到资产类别、模拟投资组合收益并优化投资组合选择。根据CIPO的目的解释,该权利要求仅仅是“将算法A应用于基于经济因素的模拟收益,以更好地确定满足特定要求的投资组合”,无法与斯伦贝谢案区分开来。

相比之下,权利要求2涉及在应用算法A时应用变换B。根据CIPO的观点,将变换B与算法A结合使用,以可辨识的方式改进了计算机的功能(通过减少计算算法A时的算术运算次数),因此被认为提供了不仅仅是抽象算法和抽象变换的单纯实用应用。

计算机实施示例3:一种确定种植于某位置的作物的灌溉调度方案的系统

示例3的权利要求1包括数据输入装置、数据库X、数据输出装置以及处理器。该处理器执行以下步骤:从数据库X向处理器输入历史数据、训练神经网络预测算法V以优化灌溉参数、向训练好的神经网络预测算法V输入近期数据Y、以及输出推荐的灌溉调度方案。

根据CIPO的目的解释,基于说明书的内容,神经网络预测算法V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未解决与机器学习或计算相关的任何问题。基于此解释,该权利要求无法通过斯伦贝谢问题的检验,因为输入被视为数据,而输出本身是不具备物理性的灌溉“建议”。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涉及可专利主题。

权利要求2涉及根据推荐灌溉调度方案进行灌溉的装置,这被认为包含额外的物理要素,因此满足外部物理性要求。

医学诊断方法

CIPO关于医学诊断方法可专利性的指南与之前的PN2020-04相比基本没有变化。诊断方法通常包含一种关联关系,例如某种生物标志物水平与特定疾病结果之间的关联。关联关系本身属于抽象或非具象的构思,不被认为是可授权专利的主题。然而,如果原本抽象或非具象的诊断方法满足了物理性要求,则该权利要求可能涉及可专利主题。

2026年3月的通知列举了示例性要素,例如测量、识别、检测或测定样本中分析物的存在或含量,这些要素被认为提供了所需的物理性。此外,通知指出,如果方法中涉及计算机,则适用有关计算机实施发明的考量因素。虽然计算机可能为诊断方法提供实际应用,但如果没有“更多的东西”,它并不必然满足物理性要求。

示例

所提供的示例展示了两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均涉及确定患癌风险。在权利要求1中,该方法包括:测量来自受试者的生物样本中标志物A、B和C的表达水平,以及使用方程X基于A、B和C的水平计算风险评分,其中高于Y的风险评分表明该受试者有患癌风险。在权利要求2中,该方法包括:在处理器处接收来自受试者的生物样本中标志物A、B和C的表达水平,以及在处理器处使用方程X基于A、B和C的水平计算风险评分,其中高于Y的风险评分表明该受试者有患癌风险。

这两项权利要求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包括物理性地测量样本中的表达水平,而权利要求2仅仅是获取先前已从样本中获得的数据。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1被认为具备所需的物理性,从而涉及可专利主题。相比之下,权利要求2仅仅是以公知的方式使用计算机接收数据和进行计算,无法满足斯伦贝谢问题的检验。

医疗用途

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在加拿大仍然是一个持续引起人们争论的话题。正如2026年3月通知所述,人们正在等待加拿大最高法院对Pharmascience Inc诉Janssen Inc一案裁决上诉的指导意见,该判决预计将于今年公布。

2026年3月的通知与先前指南一致,即: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经解释后要求运用技能和判断,或者如果一项主动医疗治疗步骤或外科手术步骤是必要要素,则该权利要求涉及不可专利的主题。与先前PN2020-04指南类似,通知指出,剂量方案的可专利性不能仅基于剂量和用药方案是固定的还是可变的来确定,但同时也指出,固定的剂量和用药方案通常是不需要技能和判断的良好指标。

示例

新的通知提供了两个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示例。

第一个示例涉及使用化合物X预防哮喘发作,其中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指明了一种每日剂量在120毫克至360毫克之间的剂量方案。

这两项权利要求均涉及可专利主题,因为两者都不需要运用技能和判断。关于权利要求2,说明书的引用表明,在所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剂量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和有效性。

第二个示例涉及一种治疗癫痫的滴定剂量方案。该权利要求记载了使用化合物X,从25毫克/天的起始剂量到100毫克/天至200毫克/天的最终剂量,用于治疗患者的癫痫,其中所述起始剂量使用时间为1至12周。在该案例中,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涉及滴定,并且医疗专业人员需要持续监测和调整剂量及用药周期。此外,从初始剂量到最终剂量的调整过程中,被认为需要运用技能和判断。因此,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涉及不可专利的医疗治疗方法。

要点总结与实践应用

申请人应注意确保其发明的实质方面在说明书中得到清晰、具有策略性且充分的披露,并且确保物理要素(如测量步骤、传感器和物理输出装置)被纳入并得到实质性支持。如果发明能够带来计算机功能上的任何改进(例如,减少内存使用、减少数学计算量等),则应在审查过程中强调这些改进,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医药领域的申请人应考虑在诊断方法中加入物理步骤的支持,例如提供和测定样本,但无法要求保护从患者身上实际获取样本(如肿瘤样本)的步骤。在更新后的指南下,早期的“问题—解决方案”和“实际发明”框架的余波将如何继续影响专利局对可专利主题的评估,仍有待观察。在等待加拿大最高法院对Pharmascience 诉Janssen一案作出判决的同时,医疗用途的可专利性仍取决于其是否涉及技能和判断的运用。该判决将如何影响CIPO的指南,仍有待观察。(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