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英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和投资保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08-13 15:37:31

自2026年7月15日起生效的《印度—英国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通常被描述为涉及关税和市场准入的协定。但对于拥有宝贵品牌、专利或跨境投资计划的企业而言,另外两个章节同样至关重要:知识产权和投资。然而,这两个领域在CETA框架下的发展却大相径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全面且详尽。相比之下,投资保护却明显缺乏大多数投资者所期待的形式。

本文将阐述CETA在知识产权方面实际提供了哪些保障,在投资方面又有哪些缺失,以及企业应如何应对这两方面的问题。

第13章:印度迄今为止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

CETA的知识产权章节(第13章)包含100多项条款,被广泛视为印度迄今为止在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中最为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该章节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以及执法等内容,既符合印度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承担的现有义务,又在透明度和机构合作等多个方面更进一步。

国民待遇与透明度

本章要求两国互相给予对方国民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在印度的英国知识产权持有人、在英国的印度知识产权持有者,其所获保护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定还增设具备约束力的透明度承诺,要求线上公示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流程与权利登记信息。对于在两个司法辖区布局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而言,此举便于企业自主查询知识产权注册状态、异议进程与维权案件进展,无需事事依赖当地律所获取基础信息。

地理标志:亮点特色条款

本章一大突出亮点是为地理标志设置专门独立的保护体系,保护范围涵盖葡萄酒、烈酒、农产品与食品。这对大量印度生产商具备直接商业价值,从大吉岭红茶、巴斯马蒂香米,到各地特色手工艺品,其地理标志资质如今可在英国市场获得更完善的保护与维权保障。协定要求两国各自设立正式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包括公共注册簿和审查程序,并通过主管当局制定相互承认、异议、撤销和执法的程序。

数字化维权与域名纠纷

鉴于现代商业的现实情况,本章还涉及域名争议问题。如果域名系恶意注册或使用,且与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则可采取撤销、转让或赔偿等救济措施。这将品牌保护的范围从实体市场延伸至网络空间——而侵权纠纷实际上越来越多地源于网络空间。

公共卫生保障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保留公共卫生保障机制,并未削弱印度管控药品可及性的监管权限。协定明确,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实施自愿许可,是提升药品可及性的优选方式。该做法意在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尤其针对医药领域。由此可见,印度在强化其余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同时,刻意保留了本国公共卫生领域的监管自主权。

机构合作机制

本章还设立了一个常设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监督协定落地实施、推动双边合作、搭建两国常态化对话渠道。该工作组很可能成为随着时间推移解决具体知识产权争端、模糊之处或新出现问题(如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实际机制,而非通过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该章节范围的完整细节可参见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发布的CETA关键章节官方概要。

投资板块:存在明显空白

企业需要调整预期的地方正在此处。尽管协定覆盖面广泛,却并未设立独立的投资保护章节,也未纳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这意味着和传统双边投资条约不同,该协定并未赋予外国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投资者无法就印度或英国涉嫌违背公平公正待遇、征收保护等投资保护标准的行为,起诉两国政府。

这并非协定疏漏,这反映了印度长期以来的刻意政策立场。该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早期双边投资条约仲裁中不利结果的影响——旨在限制私有ISDS机制,并维护其在主权政策决策方面的规制主权。据报道,英国方面在谈判期间曾推动纳入ISDS机制,英国企业希望获得在印度法律体系下获得公平待遇的保障,但双方最终并未将此类机制纳入CETA。

实际影响解读

这项留白带来的现实影响具体如下:

·印度与英国之间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仍悬而未决,并非现行协议下已确定的成果。

·需要另行签订一份专门的双边投资条约——可能以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示范文本》为蓝本——才能确立具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和量身定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当前在两国开展投资的企业,若遭遇投资纠纷,只能依托当地国内司法救济途径以及普通合同法寻求保障,无法依据条约提起国际仲裁。

英国议会一个负责审查该协定的委员会直接指出了这一空白,并指出由于未达成投资章节,加强投资者保护仍仅是目标而非已确定的成果,这使得未来的双边投资条约成为一项未完成的任务。该委员会的完整分析可参见其关于CETA的详细报告。

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依然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CETA确实包含一章关于国家间一般性争端解决的条款,以及针对违反核心劳工权利、环境义务及更广泛的CETA条款所设立的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对重复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后果。这加强了该协定在政府间层面所作承诺的可执行性。然而,这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有所不同,也不能替代该机制。根据CETA本身,企业仍无法单独通过该机制寻求救济。企业若想了解上述机制会如何影响自身跨境权益,可以咨询专业机构。

企业应对方案

将CETA的知识产权章节视为主动进行注册的良机。拥有有价值的品牌、专利或符合地理标志(GI)标准产品的企业,应审查其在双方司法管辖区的注册状况,并充分利用改进后的透明度和执法框架,而非理所当然地认为保护是自动生效的。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工作组。随着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出现,该机构可能会制定实务指南,特别是在数字执法和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等新问题上。不要假设CETA下存在类似投资条约的保护。计划在印度或英国进行大规模资本投入的投资者,不应依赖CETA来保障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权利。通过强有力的合同保护和适当的国内法律保障来构建投资结构,仍然至关重要。密切关注印度与英国单独投资协定的进展。鉴于两国政府均已表示有意达成专门的投资协定,拥有长期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谈判,因为未来签署的协定可能会实质性地改变跨境投资的风险评估。在适用情况下利用一般争端解决章节。尽管该章节未提供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救济途径,但在政府层面的行为违反CETA的广泛承诺,并由此对某个行业或某类企业群体造成集体影响时,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仍可能发挥作用。

结语

CETA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真正强大且现代化的框架,印度和英国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一框架,以加强和维护其在两国市场的知识产权组合。然而,在投资方面,该协定是刻意留有空白,这反映了印度对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谨慎态度,而非疏漏。企业应将这两者视为截然不同的风险特征:一方面,应基于第13章的保护措施,自信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另一方面,在开展跨境投资时,应充分认识到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保护目前尚未纳入印英框架。有关更广泛贸易架构的进一步背景信息,可参阅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关于CETA的新闻简报。(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