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势在必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6-07-28 15:36:52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形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该送审稿,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查处职能从行政查处主体、查处对象、查处职权和查处手段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但是,业界对此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当前,专利行政查处职能不仅不能弱化,而且应当加强。

首先,从专利行政保护内容重心的变化看,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应当加强。专利行政保护是一个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专利违法行为行政查处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以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为标志,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内容重心已由之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转移到了现在的专利违法行为行政查处。这种内容重心的变化主要是由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的对象存在差异所致。行政处理的对象是专利侵权纠纷,而行政查处的对象是假冒专利等严重扰乱专利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除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过行政处理方式予以管辖外,法院也可以管辖,并且普遍认为司法保护应当起主导作用。而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主动查处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并不属于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因此,只要扰乱专利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还存在,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就应当存在。当前,严重扰乱专利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当然应该大力加强。

其次,从专利行政查处与司法保护的关系看,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应当加强。笔者认为,专利行政查处职能与司法保护二者的关系可概述为:目标相同,方式不同,功能互补。目标相同是指二者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式不同是指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被动受理案件的形式和采用“定纷止争”的方式来实现该目标,而行政查处则通过依职权主动打击假冒专利等严重扰乱专利市场秩序行为的方式来实现该目标。功能互补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二者的受案范围互补。如前所述,专利行政查处的主要是假冒专利等严重扰乱专利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与之不同,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专利侵权纠纷或其他专利纠纷,其特点是有争议的双方主体。尽管法院所受理案件当事人的相关行为很可能也构成专利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主体主观上可能并不希望直接破坏专利市场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该违法行为破坏专利市场秩序的程度还没有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因而还不需要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主动介入,进行查处。不难看出,二者的受案范围是互补的。二是实现目标的方式互补。司法保护主要通过直接保护专利权人的方式来实现目标,而行政查处主要通过直接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从而间接保护专利权人的方式来实现目标。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和司法保护的上述关系表明:二者就是以功能互补的方式追求实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共同目标。有鉴于此,加强专利行政查处职能与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并行不悖,不可偏废,二者都应当予以加强。

第三,从专利行政查处职能的优势看,其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查处职能的优势主要表现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打击专利违法行为的主动性和高效性。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当出现假冒专利等严重扰乱专利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依职权主动进行行政查处的权力,使遭受破坏的专利市场秩序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恢复。这一特点是遵循“不告不理”基本原则的司法保护所欠缺的。专利行政查处职能的这一优势也能够克服司法保护只能依请求被动处理案件的某些缺限。例如,对于破坏专利市场秩序和专利管理秩序的假冒专利行为,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法院只能束手无策,坐看专利秩序遭受破坏。即使当事人起诉,也会由于司法保护的诉讼周期相对较长,费用较高,而出现权利人一场官司打下来,往往是赢了官司、赔了钱、丢了市场的情形。对于这些问题,行政查处职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发挥出其主动性和高效性的特点与优势。也正是基于此优势,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在历次专利法修改中才能呈现出不断加强的态势。

第四,从专利行政查处职能的发展路径看,其明显呈现出不断强化的发展趋势。我国专利行政查处制度产生于1984年专利法。之后,专利行政查处制度不仅成为了历次专利法修改均涉及到的重要议题,而且在专利法的历次修改中,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具体地说,1984年专利法将专利行政查处职能规定在第六十三条。根据该条规定,当时的专利法对专利行政查处职能规定得比较简单,在行政查处对象上,专利管理机关仅仅针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查处,并没有包括冒称专利等违法行为;在行政查处职权上,也没有赋予专利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权,而是参照专利侵权行为论处。与当时专利法关于行政处理职能的相关规定相比,行政查处职能明显处于弱势和次要地位。1992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从两个方面强化了专利管理机关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职能:一是扩大了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范围,即由1984年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扩大为1992年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称专利行为;二是新增规定了专利管理机关对冒称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专利行政查处职能:一是扩大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范围;二是增加了针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是加大了针对冒称专利行为的罚款力度。2008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专利行政查处职能:扩大了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范围;提高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新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业务指导的职权等。综上所述,经过专利法的历次修改,特别是经过2000年和2008年对专利法的两次修改后,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职能出现了由弱变强的显著变化。并且,自2000年专利法起,行政查处职能一直是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即重心。当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查处职能,显然符合该制度30多年不断加强的发展趋势。

最后,从专利行政查处职能的实践绩效看,其正显示出勃勃生机。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在实践中绩效显著。据不完全统计,自1985年至2014年的30年中,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共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4.7173万件。这一数据表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通过行政查处职能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功成绩斐然,作用巨大。再从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看,这30年中,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的数量明显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近几年,递增数量显著增加。例如,2010年至2014年,全国行政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数量高达3.2374万件,占到了1985年到2014年30年总数量的68.6%。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自2010年至2014年,国内专利侵权行为和破坏专利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泛滥的状况开始扭转。应当说,这种成绩的获得,专利行政查处职能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我国应当大力加强专利行政查处职能。(邓建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