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申报不是商标注册 他国“抢注”说法存误区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莹    2016-12-09 08:25:14

近日,“二十四节气”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引发公众高度关注。12月6日下午,文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公众关心的相关话题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对于有媒体关心的近几年一些国家在某些有相似或相近的非遗项目上积极申报,很多中国人呼吁尽快申报此类项目,以免被“抢先”“抢注”的话题,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处长张玲指出,“别国申报成功,自家的遗产就成了别人的”,这种心态走入了误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下的申报工作,是践行《公约》精神,积极开展非遗领域国际间交流和对话的措施,是提高可见度的“共享”而不是“商标注册”,并不是说一个国家申请了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等于拥有了该项目的所有权。

张玲进一步解释说,按照《公约》相关规定,缔约国都有将其领土上的某项非遗申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的权利。对于两个遗产国家共同拥有的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一个国家均可以单独申报,如果列入代表作名录,也不妨碍其他的国家再次单独申报。

同时,记者了解到,联合申报成为近年来提倡的做法。在联合申报和保护方面,我国已经有了有益的实践。2005年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两国还建立了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开展交流互鉴,为履行《公约》,在各自领土上延续遗产生命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张玲指出,同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能在传承流变中形成新的不同的特质。我们尊重遗产在适应各自环境中所呈现的特质,在地区间的交流和对话中增进了解、促进对遗产源流及发展方向的深入研究,是我们保护、弘扬遗产应秉持的正确态度。

此外,记者了解到,由于各国这几年都在积极申报,教科文组织资源有限,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决定对每年能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数量设定,近年来数量基本都在每年50项左右。在数量设定之外,委员会还设置优先原则,没有项目或项目少的国家优先,急需保护项目优先。同时,委员会也尽量确保每个申报国在两个申报周期内有一个项目被受理。秘书处据此从各国提交的申报项目中选取受理的项目交由审查机构初评,再提交委员会最后评审。这一工作机制的调整解释了公众普遍关注的我国自2009年25项列入后,这几年基本上隔几年才会有一项或两项入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