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③:我国首例同人小说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冯飞    2018-01-03 08:25:31

  2017年6月,我国首例同人小说著作权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宣判。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是由被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原著中的要素创作新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7年,天下霸唱将《鬼吹灯》原著两部八卷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了玄霆公司。之后,天下霸唱使用《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同人元素创作了《摸金校尉》。

  2015年12月22日,电影《寻龙诀》热映之际,玄霆公司将天下霸唱等五被告诉至浦东法院,诉称《摸金校尉》一书使用同人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天下霸唱使用同人元素的再创作行为,玄霆公司诉称,《摸金校尉》大量使用《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涉嫌侵犯其享有的演绎权。

  天下霸唱表示,虽然《摸金校尉》中的3位主角与《鬼吹灯》系列小说相同,但小说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完全不同,时间线也没有延续性,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同时,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等并非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是《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未包括基于作品人物等相关要素形成的权益;玄霆公司主张受到保护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不属于独创性表达;玄霆公司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中的这些要素创作新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浦东法院驳回了玄霆公司针对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

  针对浦东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玄霆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同人小说市场日趋火爆,纠纷也随之而来。创作者在创作同人小说时,应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实践中,使用原著的人物名称等同人元素虽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仍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创作者创作新作品时对原著人物名称等要素的使用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对这一使用行为的规制应考虑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原著性质、对原著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原著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创作和评论的自由,从而促进文化传播,推动文化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