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黑名单”制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晶    2021-05-31 10:20:57

“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黑名单’制度,把一些恶意注册行为比较多的申请人纳入‘黑名单’,对相关新的申请严加监管,加注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近千人。”在近期举办的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知识产权社会信用惩戒体系、“黑名单”制度是业内人士热议的话题。近年来,我国就知识产权领域“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到司法,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进行着有益探索。

推进制度建设

“关于近期公布已建立‘黑名单’制度,实际上是对炒作商标、抢注商标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制度,明确了商标是为了正常使用而不是炒作、获利的工具,回归了商标原有的本质功能。同时,‘黑名单’制度在注册环节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这一制度本身的完善,更有利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完善,规范市场秩序。”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少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在商标保护方面,相关部门已在多年前就围绕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异议程序中恶意抢注、恶意异议行为及恶意注册行为的“黑名单”制度进行了探索。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召开的异议工作会上指出,研究制定异议程序中制止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的有关规定,就恶意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异议程序打击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的作用。

就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出台《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信用修复等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在地方,“黑名单”制度也在当地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得以体现。

早在2008年,河南省发布《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规定政府部门会把企业和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长沙、安徽、江苏、广州等省市也作了相关规定。

2014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商业企业知识产权困境与破局”座谈会,会上披露了一批“傍名牌”侵权案件,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违法者“黑名单”制度。2016年7月,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将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为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配合,2018年9月17日,广州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与南沙海关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情况定期互报机制,对多次侵权的企业或个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鼓励和保护创新。2020年8月,江苏省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归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信息,按照失信等级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知识产权故意侵权、恶意申请等严重失信名录。

各地在知识产权领域“黑名单”制度建设上的探索,推动了“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完善。

形成有益实践

4月24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全省首批严重侵权企业名录,30家企业因重复侵犯、故意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而被列入“黑名单”。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瑞安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正是在此指引下,该院结合司法实践,建立严重侵权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被纳入名录的侵权企业,法院将向当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还会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备。对被列入名录并再次发生侵犯同一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此之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0日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内容涵盖侵权名单的编制、侵权名单的移出、推进信用惩戒具体举措等。同时公布了今年第1期《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7家企业、7名个人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法院纳入“黑名单”。“这是温州在两级法院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该院副院长陈有为表示。

就公众普遍关注的“黑名单”移出机制,陈有为介绍,进入“黑名单”的主体符合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后能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形等,可以申请移出侵权名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市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对构建和完善‘黑名单’制度,不断强化认识,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下一步,为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机构可借鉴国外的社会信用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失信约束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在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严重侵权行为认定、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黑名单”进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