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平安广西网    作者:魏素娟    2017-04-26 09:06:18

  4月25日,在国际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我区法院过去一年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2016年,广西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去年,全区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14件,审结1249件,民事知识产权案件1356件,结案1126件,调撤536件,调撤率47.6%。自治区高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5件,审结122件,调撤69件,调撤率56.56%。

  会议通报了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广西法院审理的华润水泥节能服务合同履行纠纷案,成功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这也是我区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连续4年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别为:

    华润水泥节能服务合同履行纠纷案

  2005年11月,北京紫御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御湾公司)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水泥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协议》,约定由紫御湾公司全资为华润水泥公司提供水泥生产线节能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及日常维护,并根据节能设备运行产生的节电效益,按一定比例收取节能效益款。双方合同履行至2014年10月时,华润水泥公司以紫御湾公司的节能设备不适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为由,单方面停用并拆除节能设备,终止履行合同。紫御湾公司认为华润水泥公司构成违约,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润水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紫御湾公司提供的节能设备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故其擅自中止合同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给付对方节能效益款。最后,判决华润水泥公司支付紫御湾公司预期节电收益款134万余元。

    北部湾玉柴能源化工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北部湾玉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能化工公司)向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其承做200万吨/年重油制烯烃和芳烃项目的总体设计完善。但在中京公司承做一部分工作后,北部湾能化工公司没有在《技术服务合同》上签字,中京公司因此起诉要求北部湾能化工公司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支付总体设计费及总体协调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为技术咨询合同,虽然合同未签字成立,但中京公司基于北部湾能化工公司的委托已开展了部分工作,委托方应给付受托方一定的费用,判决北部湾能化工公司支付给中京公司50万元。

    “新华”文字组合商标侵权案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27616号、第1532195号、第1532439号“新华”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广西南宁新华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其店面招牌上使用“新华大药房”的字样。山东新华医药集团认为广西南宁新华医药有限公司侵犯其“新华”系列商标,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华”一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成为公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固定文字组合,被告在其企业名称和字号中使用“新华”文字,不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对被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告有特定联系的误认,也不产生借用原告商誉的效果,因而不构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苏荷酒吧”不正当竞争案

  2015年4月,柳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万达公司)在其开发的柳州特色街招商说明会背景墙上印有圆形SOHO标志,会上对“苏荷酒吧”品牌进行介绍,宣称安排“苏荷酒吧”签约入驻,并在柳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登载苏荷酒吧等品牌商家现场签约入驻的内容。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纵公司)认为柳州万达公司在未与其签订招商入驻协议的情形下,借用“苏荷”品牌酒吧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起诉要求柳州万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州万达公司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双方不具备竞争关系,且深圳合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柳州万达公司的不当宣传行为导致深圳合纵公司自身受到了如潜在客户、消费者损失或名誉商誉受损等直接的损害,判决驳回深圳合纵公司的诉讼请求。

    学生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

  桂林市培正文化语言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正语言学校)属民办培训学校,其与李某、蓝某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2013年李某、蓝某先后从培正语言学校离职后,李某于同年8月6日成立了桂林市斯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教育咨询公司),蓝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培正语言学校认为李某、蓝某利用原先就职便利窃取学生信息,为其成立的斯坦教育咨询公司抢占生源,其行为构成对培正语言学校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正语言学校主张的上课学生点名册因未充分符合商业秘密关于客户名单的属性,不认定为商业秘密,培正语言学校也未充分举证证明斯坦教育咨询公司、李某、蓝某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驳回培正语言学校的诉讼请求。

    网络主播他人作品侵权案

  原告陈某系涉案作品网络小说《麻衣神相》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薛某是“企鹅FM”网络平台有声读物《麻衣神相》的主播,其主播的有声读物与陈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一致。陈某认为,薛某在未取得自己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其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已构成对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诉求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不能证明薛某主播他人作品存在主观恶意,也未对作品的内容进行变更、篡改,但由于薛某未经作者同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他人作品的有声读物,已构成侵犯作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党公甜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罗某为加盟“党公”牌甜品店与南宁五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帝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因对加盟店的选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罗某多次向五帝食品公司要求退还已交纳的加盟费未果,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并要求五帝食品公司返还加盟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解除罗某与五帝食品公司签订的《党公连锁加盟合同》,五帝食品公司退还罗某加盟费4万元。

    山寨“金士顿”U盘系列侵权案

  金士顿科技公司是全球著名的电子储存产品制造商,旗下的“金士顿”“KINGSTON”等商标在电子产品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金士顿科技公司授权,取得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及维权等权利。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现,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部分经营者销售侵害其“金士顿”“KINGSTON”商标的山寨U盘,遂对销售山寨“金士顿”U盘的经营者及南宁电子科技广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经法院主持调解,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销售山寨“金士顿”U盘的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向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放弃对南宁电子科技广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