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修订解读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2017-05-31 09:47:27

根据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的管理,财政厅、科技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3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一、修订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将支持重心由申请阶段的资助转移到授权后的奖励。

(二)结构调整为主,新增奖励为辅,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新增一些激励发明创造的奖励。

(三)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出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加强信息公开。增加了资助奖励的公示环节,把关键节点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修订要点

(一)调整了资助和奖励的对象。

明确为在广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二)调整了资助和奖励范围与标准。

(1)不再资助国内专利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提高对单位的PCT国际申请资助,不再资助其他途径的外国专利申请费。

(2)调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部分年费资助标准,不再区分职务与非职务,而是以专利权人为衡量,即“一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85%,两个以上(含两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0%”。

(3)调整授权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由原每件奖励0.2万元提高到0.5万元。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由原每件奖励1万元提高到3万元,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由原来只奖励1次提高到最多奖励5次。明确奖励获香港、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1万元/件。不再奖励其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

(4)调整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件和1万元/件提高到100万元/件和10万元/件。

(5)取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人排名奖励。

(6)将原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的排名奖励改为达标奖励,不设名额限制。

(7)增加“奖励代理广西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05万元/件”、“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家,小微企业1万元/家”、“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0件、500件和100件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家、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1万元/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10万/家”。

(三)调整了资助奖励条件。

新增了对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的失信惩戒名单的诚信要求。

(四)加大了对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力度。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加大了处罚力度,列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也纳入监管范围。

(五)明确过渡办法。

专利申请日在新办法发布日以前的,按桂财教〔2012〕319号文件规定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