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涉多家知名企业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周志英    2020-04-24 10:53:06

广西公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审结4585件案件,其中民事类著作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占大多数

今年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在过去一年里,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07件,这类纠纷案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昨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通报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广西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点

1.受理案件数量持续高速增长。近三年来,广西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1945件、2724件、5407件,分别比上一年增长28.5%、40.05%、98.49%,收案数量呈持续、高速增长态势。

2.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数量占比大。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收案数量分别同比上升171.48%、59.66%。

3.一审新收案件主要集中在区内经济较发达城市。据统计,广西法院一审新收案件集中于南宁市、柳州市等区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其中南宁中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约占全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受案数量的78%。

4.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案件增多。随着我区与东盟各国、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不断融合,广西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 典型案例(部分)

●月饼名称突出标识侵害他人商标——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馆黄记公司拥有注册商标“黄家月”“公馆黄家月”“旺公馆黄记”和“公馆黄记月”,均经核准使用于月饼等商品。公馆黄记公司认为公馆黄家月公司在其生产的月饼外包装上标注“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监制”时,对“公馆黄家月”文字突出标识,侵害了其“黄家月”和“公馆黄家月”商标;标注“海天盛月公馆黄记”商标时,对“公馆黄记”突出标识,侵害了其“旺公馆黄记”和“公馆黄记月”商标。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公馆黄家月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万元等。

法院认为,虽然公馆黄家月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公馆黄家月”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是其在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公馆黄家月”字样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多个含“公馆黄记”字样的注册商标被核准用于月饼商品上,这说明“公馆黄记”显著性弱,公馆黄记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事后使用取得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该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生产假冒产品侵害知名企业名誉——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某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韦某某等三人未经金嗓子公司授权,用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说明书、包装盒等材料,加工、生产假冒的金嗓子喉片,2010年9月,韦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其三人出狱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再次生产销售假冒的金嗓子喉片、喉宝,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金嗓子公司认为韦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其间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韦某某等三人赔偿金嗓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韦某某等三人因生产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先后两次受到刑事处罚,其为非法获利屡教不改,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赔偿力度,故判决将赔偿数额提高至45万元。

●合理使用名画不构成侵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成达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蒙娜丽莎公司系涉案第1476867号等8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8个商标分别为“蒙娜丽莎”文字、“MONALISA”字母及蒙娜丽莎画像单独或组合构成,分别核准使用在第19类的瓷砖、第21类的日用陶瓷等商品上。

三环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陶瓷产品上使用了“蒙娜丽莎画像”图案并在图案周围辅以花纹装饰等,在被诉侵权产品标签、收据上的产品名称后标注有“蒙娜丽莎”字样。成达行公司销售了三环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陶瓷产品。

蒙娜丽莎公司认为三环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陶瓷产品侵犯其上述8个商标专用权,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环公司、成达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0万元等。

法院认为,“蒙娜丽莎”画像属于世界名画,而“蒙娜丽莎”“MONALISA”作为画像人物的中英文姓名,属于知名度较高的社会文化资源及常见描述词汇。三环公司使用“蒙娜丽莎画像”图案或蒙娜丽莎中英文字样的行为属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常见词汇的合理使用行为,并非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三环公司、成达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蒙娜丽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借用”原名演出属不正当竞争——桂林梦幻漓江演艺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天勤文化演艺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字号)权纠纷案

原告梦幻漓江公司系一以策划、制作各种旅游文艺演出的企业法人。2003年4月1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将“梦幻漓江”注册为商标。经过多年努力经营,“梦幻漓江”已成为广西知名的旅游演艺品牌。2016年12月30日,原告因经营不善,完全停止营业运作,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7年1月,被告天勤文化公司从原告处接管经营场地后,便继续以“新梦幻漓江”的品牌名义用于旅游文艺演出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原告在经营陷于困境之前所取得的市场成果,借助“梦幻漓江”字号的知名度进行市场经营,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梦幻漓江”所享有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使用相同字样构成著作权侵权——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洞藏原浆贡酒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莫老爷公司系涉案

“莫府贡酒”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人。莫老爷公司认为洞藏公司在其出品的酒瓶以及其店铺门头、宣传海报、店铺内展示柜墙壁上牌匾所使用的“莫府贡酒”字样与其作品相同,故以侵害作品著作权为由将洞藏公司诉至法院。

洞藏公司辩称其使用的作品与莫老爷公司的书法作品完全不同,且该作品取得著作权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将莫老爷公司的“莫府贡酒”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比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洞藏公司的作品虽然获得登记,但其登记及创作的时间均晚于莫老爷公司,故判定洞藏公司使用“莫府贡酒”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销售假冒产品被厂家“打假”——上海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海市银海区尔丰百货经营部等66家商铺、超市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案

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海家化公司认为北海市辖区尔丰百货经营部等66家商铺、超市所销售的“六神”牌花露水是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尔丰百货经营部等66家商铺、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费用。

针对案件涉及“六神”牌驰名商标且被告众多的实际,法院依法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海城区苑宾百货商行等39家商铺、超市与上海家化公司达成停止侵害“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调解、和解协议。其余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尔丰百货经营部等22家商铺、超市所销售的“六神”牌花露水系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标识的商品,且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综合考虑“六神”商标市场知名度、尔丰百货经营部等商铺、超市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5000元不等,对于另5家商铺、超市,因证据不足或主体不适格则判决驳回上海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