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4月27日发布了一批具有较高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4409718号“”商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在第31类“金桔(鲜水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
2021年12月15日,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融安县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手中购入2.6万个金桔纸质外包装箱,外包装箱醒目位置标有“”标识。当事人使用上述纸质外包装箱对收购的金桔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12月,共销售金桔4918箱,获利5000元,尚有21082个外包装箱未使用。
2022年5月13日,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外包装纸箱21082个,罚款2.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融安金桔”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国首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并入选中欧第二批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目录。“融安金桔”是融安县巩固脱贫攻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是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主要途径,通过本案查处,既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也对建立地理标志产业良好的市场秩序产生积极影响。本案中,基层执法机关精准研判该行为性质,科学认定当事人所售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属于独立的商标侵权。本案的查处,既严惩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又树立和保护了“融安金桔”公共品牌形象,对于地理证明商标的应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百色芒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17625752号“百色芒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百色市果业发展中心在第31类“芒果”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限至2026年6月27日。
2022年8月3日,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某商贸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有印制标识的芒果包装箱。经查,2022年7月,当事人以3元/个的价格购进印有
图样的包装纸箱一批。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包装纸箱(3.5元/个,共2000个)销售给朱某(另案处理)用于芒果的销售包装,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案发时,上述纸箱现场还余3355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8742.5元。当事人销售的包装纸箱上印制的
与百色市果业发展中心注册的
商标高度相似,且未经授权印制的商标标识。
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包装纸箱印制的标识,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在整体视觉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又非百色市果业发展中心授权印制的商标标识,故上述标识,系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销售上述芒果包装纸箱予他人用于包装芒果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规定,是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纸箱3355只;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百色芒果”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百色芒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表明了该芒果商品的产地来源。本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伪造印制的标识的包装纸箱,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地来源的误认。当事人销售印制
标识芒果包装纸箱予他人用于包装芒果销售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件的查处,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百色芒果”统一品牌形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3: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基本案情:“合浦大月饼”于2017年12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合浦县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广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的14个乡镇。
2022年9月1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海城区某商行进行检查,该店摆放有19盒礼盒包装上标明“合浦大月饼”的黄记天香月月饼待售,包装标示委托商为“合浦兴某公司”,制造商为“合浦鸿某公司”。涉案月饼为当事人从合浦兴某公司购进并用于销售,但包装标示的两家企业均未获准在生产的月饼上使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经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发布通告》(2019年第3号(总第152号))的公示:“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对应的标准为DB45/T1988-2019,实施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起。而本案中,黄记天香月月饼使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19855,与“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产品对应的标准不符。
最终,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商行销售冒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月饼的违法行为属于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冒用“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名称的黄记天香月月饼19盒;没收冒用“合浦大月饼”月饼礼盒共计66个;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合浦大月饼”在广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此案办理后,对本市一线执法人员起到标杆性作用,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连续查办了两起合浦大月饼地理标志案,具有可复制性,对产地外的大月饼生产者的侵权行为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同时,《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食品安全网》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发了大众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热议,提升了企业保护商标品牌的意识。此案后新增23家月饼生产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用标申请,申报使用地理标志单位提高了76%。
案例4: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等7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
2022年2月16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来信投诉,称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广文章,文中含有“2月12-15日,元宵&情人节双节献礼,网红冰墩墩空降五象和悦营销中心,到访即领取冰墩墩……”等内容。2月17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文章提及的营销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营销中心前台左侧放置了一个宣传展架,展架内容含有“建面有好礼 冰墩墩限时领”、“2月12日-2月15日到访营销中心转发指定活动朋友圈1则并定位项目地址即可领取冰墩墩”等字样,会客区右侧营销中心服务台上放置了含有“BEIJING 2022”字样的“冰墩墩”形象展示牌。上述广告内容由南宁某公司发布,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相关授权及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2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宁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相关授权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微信公众号及其经营场所发布项目宣传内容(包含奥林匹克标志),并赠送来访客户“冰墩墩”钥匙扣兑换券35份。活动期间,该楼盘无销售记录,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计处罚款3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开展营销活动,是一起当事人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典型案例,在消费者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但可以增强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可以告诫商家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导致侵权责任,进而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案例5:南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第A000001号”等系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基本案情: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案第A000001号等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北京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广体旅局联合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位于南丹县某商业街书店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饰品挂件、钥匙扣、盒装耳机等9种类型共计61件商品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造型相雷同或高度相似,且均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北京冬奥会会徽图案、“BEIJING 2022”图案等奥林匹克标志,足以让普通公众认定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的产品。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相关材料,也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证明。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了商业目的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第五条第(四)项所指“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基层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合快速协同保护的体现,有较广泛的社会关注度。该案是在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广体旅局的联合检查中发现,涉及的商品种类多、奥林匹克标志多,是基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多部门协同联动执法水平逐步提升的体现。该案件在“广西日报-广西云客户端”上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营造了基层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