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7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自治区新出台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方面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引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将有利于广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目标。
《条例》作为我区一部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全面覆盖民法典界定的知识产权客体,明确管理机构职责,构建了涵盖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全链条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在立法过程中,《条例》不仅汲取了江苏、浙江、广东等先进省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还充分结合了广西面向东盟及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独特区位优势与特点,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奠定创新发展坚实基础。针对我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基础问题,制定了具体条款,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强化了创新主体责任,构建了共管格局,将知识产权运用作为项目验收依据,通过技术支撑强化保护,完善了公共服务体系及教育普及、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制度框架。
《条例》充分巩固改革成果,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立法过程中,总结了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成果,将实践成效明显的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例如,《条例》中的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即源于我区深改委的改革成果。这些措施旨在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充分体现广西特色,深化国际区域合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广西实际设立一些创新性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重点突出广西毗邻粤港澳,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突出与RCEP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国际交流合作重点,以及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的区域合作重点,通过打造面向东盟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构建涉外风险防控机制等服务全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扩大知识产权开放合作。《条例》出台巩固了法治建设成果,推动自治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创新驱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标志着构建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迈出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