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2024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的案件线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出动执法人员调查广西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侵犯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极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当事人通过京东、淘宝平台分别注册了店铺,销售江西彩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某”公司)生产经营的品牌投影设备,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含有“极米”“坚果”或“极米坚果”字样商标的涉案投影设备产品订单共计完成4468笔,当事人向“彩某”公司支付涉案品牌投影设备货款共计3849003元。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均从“彩某”公司直接发货,经营场所无相关涉案产品线下销售,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在京东、淘宝平台的宣传图片、订单信息、销售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目前,该案已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江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彩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彩某”等10家公司违法所得314.34万元,罚款192.87万元,罚没款共计507.21万元。
(二)崇左市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G1014459号“
”图形商标是Apple Inc.(苹果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手持式移动数字电子装置、用于上述产品全套系列的附加装置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9日。
2024年3月6日,崇左市凭祥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凭祥市南山经济合作区内某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工厂有完整的生产线,当事人刘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加工厂一楼、二楼生产标注“
”商标标识的iPhone 15 Pro Max手机后盖。经查,刘某于2024年2月17日起,在该厂房内加工生产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截至案发,共生产制造侵犯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iPhone 15 Pro Max手机后盖半成品43268片、成品6785片,涉案违法经营额136万余元。
2024年5月,崇左市凭祥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达到移送标准,崇左市凭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崇左市凭祥市公安局查处。2024年5月10日,崇左市凭祥市公安局已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
(三)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855786号“
”、第4581865号“
”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6年7月13日、2029年1月6日。第3921767号“
”商标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27日。 第5667358号“
”商标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
2024年3月20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对杨某某位于玉林市平地社区大平地的工坊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标注有
标识裤子、T恤衫共1390条(件),标注有
标识的裤子、T恤衫1542条(件),标注有
标识的T恤衫408件。“
”等3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出具辨认书,确认上述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侵犯了权利人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出具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货值为878652元。经查,当事人加工生产标注“
”“
”“
”“
”注册商标的服装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2024年4月25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三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567515号“三鹤”商标是广西梧州茶厂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0月09日。
2024年7月19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对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的某茶庄(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核实茶叶商标真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方式联系购买者并将侵权茶叶进行销售,共销售了20饼侵权茶叶,每饼单价3100元,涉案货值总计62000元。这些茶砖经过“三鹤”注册商标持有人广西梧州茶厂有限公司的辨认,确认并非其公司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其销售数量较多、案情复杂、涉案货值较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梧州市公安机关处理。
(五)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注册不良影响商标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8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广西某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为招揽学员,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设计并申请了包含军人形象剪影的商标“
”及文字为“南疆劲旅”的商标,申请注册类别为第16类、第35类、第41类,申请号分别为:73559265、73564849、73552544。上述商标设计出图时经过了当事人确认,委托总费用为6200元。2023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标志中包含军人形象剪影,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注册包含军人形象剪影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注册不良影响商标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二、2024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基于位置的线上排队系统、方法及存储介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请求人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柳州局)提出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910116219.0的“基于位置的线上排队系统、方法及存储介质”发明专利权处理请求,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经审理,柳州局认为被请求人涉案产品技术方案及特征未落入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2022年8月2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柳州局作出“驳回请求人请求”行政裁决处理决定。
请求人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9月3日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柳州局撤销行政裁决决定并重新作出侵权处理决定,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请求人诉讼请求。请求人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上诉。2024年12月25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支持柳州局行政裁决观点,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请求人的上诉请求。
(二)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塑料包装箱(出口海蜇专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请求人张某洪向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防城港市局)提出张某峰等(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号:ZL202130435916.0的“塑料包装箱(出口海蜇专用)”外观设计专利权处理请求,防城港市局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立案。经审理,被请求人涉案包装箱系从广东茂名市电白区购入,非自行生产,仅用于装加工过的海蜇半成品中转,并非用于出口。由于仅能证明被请求人存在使用行为,无法证明被请求人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等法定侵权行为,防城港市局认为被请求人使用涉嫌侵权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局作出“驳回请求人请求”的行政裁决处理决定。
(三)梧州市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苍梧县某母婴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奶粉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9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内苍梧县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金盾葆贝®金盾力血充™配方奶粉外包装上标注有“有效发明专利受理号:2023112805458”,经初步了解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和2024年3月18日从梧州市某购销部购进,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案专利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该受理号已于2024年3月5日撤回专利申请,母婴店存在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苍梧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店内价值4512元的24罐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在被查获前已销售涉案奶粉23罐,销售款3743元,获利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2024年7月16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2024年度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百色市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4年9月3日,百色市田林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田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茶叶生产销售活动,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某茶叶”的抖音店铺用于销售茶叶,其中一款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有“明前龙井茶”,背面标注有:产品名称:梅岭西湖龙井,该产品在抖音平台上的标题为“梅岭2024新茶西湖龙井茶明前龙井特级茶高山绿茶袋装90g”。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茶叶均来源于田林县旧州镇徕周村梅花山上种植的茶叶,由田林县某合作社进行加工,当事人从合作社购进茶叶并包装销售。当事人为包装销售茶叶,于2024年6月27日在淘宝购进100个印有“龙井茶”的茶叶包装袋和23个茶叶包装礼盒套装。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销售8袋标注90g“龙井茶”的袋装茶叶,礼盒装售出为0。经核算,货值金额为1022.52元,违法经营额609.84元,违法所得为105.84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擅自使用印有“龙井茶”标识的包装袋对非指定产区的茶叶进行包装销售,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67个“龙井茶”包装纸袋和18套“龙井茶”礼盒套装、没收违法所得105.84元、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第4409718号“
融安金桔”商标为融安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在第31类“金桔(鲜水果)”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
2024年11月15日,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融安县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三款金桔包装盒上印有“
®融安金桔”图标,其中:深蓝色的包装盒上标注有“融安脆蜜 桔中寳 精选优质脆蜜金桔
®融安金桔”等字样图标;绿色的包装盒上标注有“融安脆蜜 桔中宝 精选优质脆蜜金桔
融安金桔®”等字样图标;蓝色的包装盒上标注有“融安脆蜜 桔中寳 精选优质脆蜜金桔
®融安金桔”等字样图标。上述包装盒均为当事人订做,共4530个(包括赠送的580个),金额合计32570.00元。经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授权使用材料。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包装金桔的包装盒上使用“
融安金桔”图标,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包装盒暂未包装金桔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未实际造成侵权影响,考虑到当前营商环境,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侵犯“
”融安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