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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专利侵权纠纷

2012-05-16 11:30:00 来源:广西科技信息网 作者:  字体大小:  

一、本案要点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含义有歧义时,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来进行解释,而非依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一般词义来说明。只要被控产品具备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

二、案由

“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冼国佳

被请求人:顺德区皇冠珍宝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皇冠珍宝)

三、案由

请求人冼国佳于2003年12月22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4年12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320119451.4,名称为“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该专利至今有效。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显示,该专利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专利状态稳定。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是:一种电压力锅的内锅密封结构,包括锅盖和设在锅盖内表面周边上的密封圈,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内表面中央伸出一支柱,有一铝盘套在支柱上,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铝盘上设有气孔。由于使用该专利产品的电压力锅结构简单、性能稳定、安全性能高、使用寿命长,投放市场后很快就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被请求人是生产电压力锅的专业企业,2006年开始生产销售与ZL200320119451.4专利具有相同结构的电压力锅(YBD40-80),月产量达5000件,年销售量6-7万件,YBD40-80电压力锅的年利润约为30-35万元。

四、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诉称:

请求人近年来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YBD40-80电压力锅完全仿制本专利产品,与ZL200320119451.4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具备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请求人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给请求人和专利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也给专利产品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

1.对被请求人工厂进行现场勘验,取样,登记涉嫌侵权的电压力锅产品,查验生产、销售和库存的数量及复印相关帐册、记录凭据等,查验、登记生产工具和模具;

2. 确认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电压力锅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ZL20032011945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

被请求人辩称:

涉案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对该专利构成侵权。具体理由如下:涉案产品没有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涉案产品必须全面覆盖权利要求1的特征才算落入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中,它限定了其中一个技术特征:“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针对该技术特征,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ISBN7-100-00044-0/H·18)第835页关于“啮合”一词的解释为:“上下牙齿咬紧:象上下牙齿那样咬紧”。据此,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密封圈应是像上下牙齿那样咬紧在铝盘的周边。而涉案产品的密封圈只是镶嵌包裹在铝盘的周边,铝盘的周边和密封圈是光滑的,根本不是像上下牙齿那样咬紧在铝盘的周边,亦即涉案产品的密封圈不是啮合在铝盘的周边。基于上述分析,涉案产品没有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五、处理过程及结果

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受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受理并审理了此案, 2009年4月29日在被请求人(皇冠珍宝)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被请求人的生产现场存放有被控产品YBD40-80全自动电压力锅100个,半成品一批,并对被控产品进行了取样和拍照。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质证、辩论,合议后认为:将被控产品与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比:被控产品也是一种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结构,包括锅盖和设在锅盖内表面周边上的密封圈,锅盖内表面中央伸出一支柱,有一铝盘套在支柱上,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铝盘上设有气孔。同时被控产品也与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3所述的技术特征相同,即被控产品上的铝盘通过一弹性圈套在支柱上;铝盘上设有一些气孔,气孔直径约为3毫米。

本局认为:请求人的专利号为ZL200320119451.4的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被控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因此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认为其产品的密封圈只是“镶嵌”包覆在铝盘的周边,并非“啮合”在铝盘的周边,所以未落入本案专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局对此观点不予支持,其理由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的图1和图2清楚明确的表达和解释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这个技术特征的结构和形状,而被控产品的密封圈与铝盘正是采用了与说明书附图完全相同的“啮合”结构和形状。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对应技术特征是相同的,落入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也落入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20032011945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压力锅产品;

二、责令被请求人销毁生产现场存放的侵权产品YBD40-80全自动电压力锅100个及半成品一批。

被请求人对该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请求人(皇冠珍宝)生产的“电压力锅内锅的密封圈”落入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应承担法律责任。审判结果:维持行政处理决定。

六、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七、评析: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本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图1、图2清楚明确地表达和解释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密封圈啮合在铝盘的周边”这个技术特征的结构和形状。被请求人所谓“啮合”的解释只对该词组词义进行解释,并未对该词组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里面“啮合”所表示的结构进行正确的解释。专利权人是其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编撰者,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含义有歧义时,首先应当根据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以专利权人自己的理解与界定为准。请求人正是利用专利说明书的附图,直观、形象地把其权利要求中的“啮合”这个技术特征的结构形状清楚明确地做出了解释。结论:被控产品的结构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在所属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和用途也与本案专利一致,显然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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