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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液晶显示电话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2012-05-16 11:30:00 来源:广西科技信息网 作者:  字体大小:  

一、本案要点

销售已授权生产的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案由

江某城诉广西某电信梧州分公司侵犯其“ZL9930942803”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案情

江某是双液晶显示电话专利权人,专利号:ZL992*******,专利申请日:1999年4月22日,授权公告日2000年3月22日。2007年7月,江某向梧州市知识产权局请求:1、依法认定被请求人侵犯请求人“双液晶显示电话机“ 使用新型专利权事实成立;2、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请求人提供了使用新型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力要求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检索报告、侵权产品照片。梧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案。

四、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江某诉称:本人研发的“双液晶显示电话机”于2000年获得实用型新专利权,并且按期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有效。广西某电信梧州分公司在其地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双液晶显示电话机”落入其权利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诉称:某电信梧州分公司是广西电信公司的下属机构,广西某电信公司与威海市某电器研究所签订有FSK智能公话终端购销的协议。广西某电信公司及其梧州分公司并非是双液晶显示电话机的生产商,使用双液晶显示电话机也是根据合同约定出资购买来使用。同时被请求人还出示了生产出售该批产品的合同方威海市某电器研究所与请求人签订的《专利授权使用合同》,证明其使用经合法授权生产的FSK智能电话终端属合法行为。

五、处理过程与结果

梧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请求人请求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证据调查中得出:广西某电信有限公司于2006年与威海市某电器研究所签订了《FSK智能公话终端购销框架协议》(该智能公话含双液晶显示功能),广西某电信公司梧州分公司所销售(使用)的FSK智能公话终端产品均由广西区电信提供的。2006年11月29日,江某(甲方)与威海市某电器研究所(乙方)就“双液晶显示电话机”(ZL992*******)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签订了《专利授权使用合同》,约定“甲方完整将该专利的使用权授权给乙方使用,包括国内外的生产、销售、使用该专利生产的通信产品(包括各类电话机)。专利的授权使用期限为该专利的起始期到终止失效期”。

据此,梧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在请求人不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007年10月23日,梧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口审开庭,请求人江某及代理人均未到庭。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梧州市知识产权局在2008年1月16日给请求人发出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通知书。

六、评析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就本案而言,专利权人江某通过许可威海某电器研究所制造、销售“双液晶显示电话机”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任何人买到该专利产品,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再次销售,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电信有限公司向威海市某电器研究所购买 “双液晶显示电话机”专利产品,而梧州分公司通过广西某电信总公司的配送使用“双液晶显示电话机”专利产品,不构成侵犯请求人江某双液晶显示电话机”(ZL992*******)的专利权。(广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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