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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轨道式搅拌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2-05-16 11:30:00 来源:广西科技信息网 作者:  字体大小:  

一、本案要点

自由公知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抗辩该如何使用

二、案由

梁某诉南宁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固定轨道搅拌机”实用新型专利

三、案情

请求人于2002年7月31日提出“固定轨道搅拌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6月1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022*******。2006年12月请求人向广西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年纠纷处理,广西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此案。

四、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诉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固定轨道搅拌机,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请求人的“02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请求人诉称:“022*******”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在此之前在国内已经出现了自提升混泥土浆的混泥土搅拌机。早在1999年南宁市城北区某建设机械厂就已经实际生产了机械结构和技术特征与该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梯式搅拌机。在2000年被请求人已经生产了梯式搅拌机等多种自提升混泥土浆的混泥土搅拌机,并且多个生产厂家生产此类型自提升混泥土浆的混泥土搅拌机,这算是已经在国内使用公开。

五、处理过程与结果

在广西知识产权局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请求人于2007年3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请求人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广西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

2007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固定轨道式搅拌机”的无效申请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022********号使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2008年7月3日广西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本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决定。

六、评析

适用自由公知技术应当明确:

1、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抗辩人要证明自己运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即这个技术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被公众所知或所用,成为可以自由使用的已有公知技术。

2、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抗辩人应该证明自己运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这个自由公知技术不应当仅仅是专利中的某个技术特征,而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3、被请求人不能用自由公知技术来说明专利权的有效性,即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只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而不能得出由于请求人的专利无效结论。

4、被控侵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存在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

从本案分析:1、被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南宁市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公开销售和公开使用的自提升混泥土浆的混泥土搅拌机,销售一般是一种公开行为,应当认为产品的销售导致了其产品使用公开。从照片中可看出被请求销售的产品具有技术特征覆盖了“固定轨道式搅拌机”(022********)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实际效果相同。

2、(2007)云弥勒证字第69号公证书上的照片得出在2002年6月广西南宁某建设机械厂已生产与“固定轨道式搅拌机”(02*******)具有相同特征的“JZC200双锥混泥土搅拌机”并且公证书记录说明使用人在购买该搅拌机后并未对其结构进行过改变。(广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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