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与界定
一、本案要点
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
2.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二、案由
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大学请求处理被请求人丙公司侵犯其“黄磷燃烧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及其热法磷酸生产系统”发明专利权。
三、案情
甲化工院、乙大学于2001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黄磷燃烧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及其热法磷酸生产系统”发明专利,2003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
权利要求1:一种黄磷燃烧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由一汽包和具有热能回收功能的燃烧塔组成;该燃烧塔包括:由多根上升管与连于各管之间的强化换热翅片构成一个具有中空腔的环形膜式换热器;设置在该换热器上、下端面上与该上升管相连通的环形上联箱、下联箱;由安装在该上、下联箱上、下端的上封头、下封头及膜式换热器外侧的保温层组成的一封闭外壳;设置在下封头下方固定外壳的底座支架;安装在该上封头且与中空腔连通的五氧化二磷气体出口管;安装在该外壳侧面下部且与中空腔连通的喷磷枪接口管;分布在该外壳外侧的两根以上的下降管,该各下降管的一端与所说的下联箱连通,另一端与所说的汽包相连;安装在该上封头且分别与中空腔与汽包连通的两根以上的水蒸汽导汽管;所说的汽包还开有水蒸汽出口和补水口。
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大学于2008年11月19日发现被请求人丙公司新建成的“黄磷燃烧热能回收装置”在外观上与专利技术一样,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该专利技术,随向广西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四、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大学主张:丙公司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即实施“黄磷燃烧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及其热法磷酸生产系统”发明专利(ZL01143443.0)技术,已构成对本专利的侵权。
案件处理过程中,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对“中空腔”做出了解释:“环形膜式换热器内的中空腔(或空间)必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中空腔是热流体流动的腔体(即:黄磷燃烧的空间),另一部分中空腔是冷流体流动的腔体(即:供回收热能的水流动的环形膜式换热器的上升管的内腔)”。
后来,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对“中空腔”又做出了新的解释:“中空腔的含义只有一个,即上升管的内腔和黄磷燃烧的空间共同构成的空间区域。权利要求1中的‘中空腔’的含义是唯一明确的,就是黄磷燃烧的空间和上升管的内腔这两个空间共同构成的膜式热器中的空间区域,当外接管道与中空腔相连时,这个外接管道也必须与构成中空腔的某一个空间相连,要么与上升管的内腔相连,要么与黄磷燃烧的空间相连。但是,无论与哪个空间相连,都可以认为是与中空腔相连。”
同时,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大学还主张:已经授权的专利在没有被宣告无效之前就应当推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被请求人丙公司主张:丙公司所用的涉案装置与本专利的结构不同;缺少权利要求2所描述的“等离子体陶瓷涂层”,没有构成侵权。
五、处理过程与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中空腔”的含义是什么?该如何解释?2.已经授权的专利在没有被宣告无效之前是否应当推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对权利要求书界定的技术方案的解释也就必定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一)关于请求人对“中空腔”的解释
针对请求人甲化工院、乙对“中空腔”做出的两次解释,广西知识产权局认为该解释是不成立的:
首先,请求人的两种解释均没有依据。因为第一,无论从“中空腔”的字面意思还是这个词的词性都看不出请求人解释的含义;第二,从来没有任何他人的技术文献做过这样的解释(即无任何文献支持请求人的论点);第三,在涉案专利文书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做过关于上述含义的注解。由此可知,任何他人通过阅读本专利文献都不可能得出请求人所说的中空腔的特殊含义。
其次,请求人的解释存在几个明显的错误:
1.逻辑错误明显
(1)一词三意、含混不清(即混用一个“中空腔”词语,分别代表三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本案权利要求书1中,“中空腔”这一词语前后共出现了4次。若按照请求人的解释,则第1次使用“中空腔”词语为上位概念,既包括“黄磷燃烧的空间”,又包括“上升管的内腔”;第2次和第3次使用“中空腔”词语,是一个下位概念,仅指“黄磷燃烧的空间”; 第4次再使用“中空腔”词语,则是代表另一个下位概念,仅指 “上升管的内腔”。
(2)多词一意、模棱两可
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有“中空腔”和“上升管”两个词语。“上升管” 词语包含着“上升管的内腔”含义。然而,请求人的解释把“中空腔”的含义解释为包括“黄磷燃烧的空间”和“上升管的内腔”两个部分,并主张“安装在该上封头且分别与‘中空腔(请求人称这里所指的就是上升管的内腔)’与汽包连通的两根以上的水蒸汽导汽管”和“安装在该上封头且分别与‘上升管’与汽包连通的两根以上的水蒸汽导汽管”的含义完全相同。但是,请求人用“中空腔”和“上升管”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表示“上升管的内腔”这样一个相同的含义,既十分牵强,且含混不清。
(3)偷换概念、自相矛盾
按照请求人的解释,“中空腔”与“上升管的内腔”两个词语的内涵与外延是不同一的。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替换。但是,请求人又要将“安装在该上封头且分别与‘中空腔’与汽包连通的两根以上的水蒸汽导汽管”等同于“安装在该上封头且分别与‘上升管的内腔’与汽包连通的两根以上的水蒸汽导汽管”(即用上位概念“中空腔”偷换下位概念“上升管的内腔”)。
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同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应该前后保持同一性;而同一技术含义应当用同一技术术语进行表述,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和要求。但是,请求人要么对“中空腔”这个词语作了三个含义不同的解释,要么用不同词语代表同一含义。请求人按照自己的需要而牵强附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不合情理的解释,显然是违背基本常识而行不通的。
2.请求人关于“中空腔”包括热流体和冷流体流动的腔体两个部分的解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1节对说明书应当“清楚”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
但是,请求人主张其在一个专利文件中,可以时而用一个词语分别代表着三个内涵和外延不相同,甚至是矛盾或者反对关系的概念,并且,不仅并列使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还严重混淆全异关系的概念。还用不同的词语代表完全相同的一个含义。这样的解释,根本不能让人清楚、正确地理解说明书中哪一个“中空腔”是同时指“黄磷燃烧的空间”和“上升管的内腔”,哪一个“中空腔”是指“黄磷燃烧的空间”,哪一个“中空腔”是指“上升管的内腔”,更不能作出 “中空腔”包括“黄磷燃烧的空间”和“上升管的内腔”两个部分的理解。显然,这样不清楚,不完整,并且逻辑错误十分明显的表述,必然造成专利的技术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也不能清楚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3.该解释违背公平原则
按照法律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作为向社会公众公示权利人拥有该专利权的法律文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权利要求书所使用的词语必须有确定不变的含义,社会公众才不会因为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动作和价值实现。请求人对“中空腔”作出三个不同含义的解释,不仅使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不能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且超出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空腔”的含义。显然,这种解释对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
(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明确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其关键性词语的含义如下:
1.“中空腔”由多根上升管与连于各管之间的强化换热翅片围成;
2.“中空腔”是上封头、上联箱、下封头、下联箱与多根上升管与连于各管之间的强化换热翅片构成的空腔;
3.“中空腔”处于上封头、上联箱、下封头、下联箱及膜式换热器外侧的保温层组成的封闭外壳内;
4.“中空腔”与安装在上封头的五氧化二磷气体出口管连通;
5.“中空腔”与安装在外壳侧面下部的喷磷枪接口管连通。
即专利权利要求1所用“中空腔”词语的含义,是指由上封头、上联箱、下封头、下联箱及多根上升管与连于各管之间的强化换热翅片构成的、与安装在上封头的五氧化二磷气体出口管、安装在外壳侧面下部的喷磷枪接口管连通的空腔,即黄磷燃烧的空间。
按照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描述可知: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安装在该上封头且分别与中空腔与汽包连通的两根以上的水蒸汽导汽管”是通过水蒸汽导汽管将中空腔(黄磷燃烧的空间)与汽包连通,即水蒸汽导汽管将热流体流动系统与冷流体系统连通。
而涉案装置的特征“安装在上封头且分别与上联箱与汽包连通的12根水蒸汽导汽管”是通过水蒸汽导汽管将上联箱与汽包连通,即水蒸汽导汽管将冷流体系统中的两个部件连通。
显而易见,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与涉案装置的对应特征两者“使用的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达到的效果不同”,两者不属于等同特征。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因此,丙公司的黄磷燃烧热能回收装置没有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构成侵权。
六、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和解释,即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怎样解释?谁有权解释?
七、评析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就是执法机关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的过程,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只是一种对简洁的权利要求语言进行详细描述的方式,目的是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不是改变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首要目的是解决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之处,确定权利要求中用语的真实含义,而权利要求解释的本质则是调和给予专利权人全面保护和向公众告知专利权利界限之间的冲突。
本案中,请求人为了获得保护,将“中空腔”一词作了三个不同含义的解释,不但将本已清楚的“中空腔”含义解释得模糊不清,使得公众无法确知专利权利的界限,而且该解释也没有获得说明书的支持。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对说明书应当“清楚”的规定 “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 可知,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同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应该前后保持同一性,无论对专利权利要求怎么解释,这一原则不能改变。众所周知,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自己撰写要求的,撰写方面的任何失误,只能由专利权人承担,而专利权人想通过解释来将这种责任转嫁于公众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社会公德的,也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广西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