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环保街道清洁车”专利侵权纠纷

2012-05-18 16:33:00 来源:广西科技信息网 作者:  字体大小:  

一、本案要点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

2、产品的部件与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的部件相同,只是名称各自表述,称谓不同,实为同一物。

3、实施专利的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还多一项技术特征,亦构成专利侵权。

二、案由

“环保街道清洁车”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陈华栋

被请求人:欧维隆

三、案情

请求人陈华栋于2003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环保街道清洁车”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1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05199.9。欧维隆从2003年秋至2005年春在陈华栋任董事长的海南九合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欧维隆于2005年3月离开海南九合科技有限公司,之后自行制造“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欧维隆并于2006年9月4日在《海南日报》等报纸刊登“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的大幅照片及海口市环卫局送去2万元预订产品款,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该专利纠纷。

四、诉、辩双方理由

请求人诉称:“环保街道清洁车”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3项权利要求所确定,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记载了技术方案的一个附加技术特征,陈述被请求人制造的“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的主要技术特征:车架(垃圾收集箱、垃圾收集盖、行走轮)、垃圾收集装置(着地主动辊轴、上端被动辊轴、反转扫地轮、承载驮板)及飞碟毛刷清角器、承载轮带动的逆向毛刷辊轴,被请求人的“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请求人辩称:“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其结构、技术特征、功能效果与专利的“环保街道清洁车”完全不同,“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在车体的前端左右角处装置一对飞碟毛刷清角器,车体前端下部装置一条主动辊轴,此辊轴两极套有一对胶轮,中间套有海绵体,在前主动辊轴的后方装置一条被动叶片辊轴,在主动承载轮前端下方装置一条逆向被动毛刷辊轴,上述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不具备的,专利侵权从何谈起?

五、处理过程及结果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审理小组,于2006年11月13日及2007年1月5日两次主持召开专利纠纷口头审理会议,请求方陈述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从“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侵权事实及技术特征对比,欧维隆具备实施侵权的便利条件,被请求人陈述“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主要由三大技术特征构成:1、由前着地辊轴带动逆向叶片辊轴将地面的粗垃圾吸扫通过宽幅传送带送到车体内置的垃圾箱内。2、由主动承载轮带动逆向毛刷辊轴将细沙直接送入车体内置沙尘收集箱内。3、由被动逆向毛刷辊轴带动车体端左右角处的两个飞碟毛刷清角器将沿边的垃圾杂物清扫至车体前端中间,达到更完美的清扫效果。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双方的陈述、答辩材料及现场调查核实,被请求人制造的产品已收到订货预付款,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构成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对比:前者多一项技术特征(承载轮带动逆向毛刷辊轴),同样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该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被请求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0420005199.9“环保街道清洁车”的产品“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欧维隆制造产品后收取预付订货款是否是许诺销售行为?

2、相同部件,只是名称各自表述,如何确认?

3、被控侵权产品的一项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的一项技术特征相同,如何与一项必要技术特征等同?

七、评析

1、欧维隆制造产品后收取预付订货款是许诺销售行为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被请求人对他制造“环卫天使”路面清扫车并收取海口市环卫局2万元预订产品款供认不讳,并在报纸上公开报道,具有广告性质,是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因此,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这是许诺销售行为。

2、相同部件,尽管名称各自表述,实为一物

被请求人所说“上端被动辊轴”与请求人专利所述“履带上传轮”同为压送垃圾传动履带并位于上端的轴承,仅各自称谓不同而已;被请求人所说“着地主动辊轴”与专利所述“履带下传轮”同为压送垃圾履带并位于下端的轴承,仅各自称谓不同而已,认定同为一物;“传送带”与“履带”同为一物,“承载驮板”与“垃圾导板”同为一物,“逆向毛刷辊轴”与“可上下活动的弹性扫把”则认定属等同技术特征。

3、被控侵权产品的一项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的一项技术特征相同,是如何与一项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

被控侵权产品利用着地辊轴产生动力,而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3记载“所述的履带反转扫地轮也可利用履带直接落地产生动力带动反转扫地轮做功”,两者并无需创造性劳动,而必要技术特征则陈述利用行走轮通过皮带带动上传轮转动产生动力带动,因此两者功能相同,是等同技术特征。(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办
www.gxst.gov.cn 桂ICP备05000807号-2    www.gxsti.net 桂ICP备12000661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