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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制售盗版光盘者

2012-05-18 11:39:00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字体大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日前召开2012年广西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全国“扫黄打非”十大要案之一的广西南宁“4•21”制售盗版光盘案审理结果。该案件5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均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悉,这是广西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制售盗版光盘的案例,将给今后全区办理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提供借鉴。

“4•21”案件是去年影响广西文化市场的大案。2011年4月21日,自治区“扫黄打非”办统一指挥,联合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公安、文化等执法人员共300多人,在同一时间对南宁市民族商场、柳州市阿宝音像超市等22家销售、储存盗版及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店铺、仓库,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制售盗版淫秽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6人,刑事拘留5人,收缴盗版音像制品近40万张,淫秽色情光盘2000多张,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该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影响巨大,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重点督办。广西由自治区“扫黄打非”办牵头,成立了该案的专案领导小组,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就进一步完善证据链、适用法律等相关问题反复磋商,研究和统一办案思路。

据了解,在法律适用方面,是以非法经营罪还是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是办理此案的一个难点。以往对于制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多以“非法经营罪”办理。而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往往因为“非法所得”难以甚至无法确定数额的问题而不了了之,打击不力。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该案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011年11月14日、1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4•21”制售盗版光盘案苏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林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4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当即表示服判;1起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二审也及时审结并维持了原判。

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局长邓纯东介绍说,对这些案件的严肃查处,极大震慑了进行侵权盗版和淫秽色情出版物经营的犯罪分子,充分表明了我区在打击侵权盗版和淫秽色情出版物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力度,捍卫了维护正版的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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