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6-02-28 10:34:00

  刘某因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真龙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向法院起诉。2002年8月22日,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签订《“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全程策划,向社会征集“真龙”香烟的广告用语活动。2002年9月13日,真龙广告公司开始在我区的各大媒体上刊登“十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启事。刘某于2002年9月29日将自己创作的12条应征广告语寄给真龙广告公司,其中第3条广告语的内容是“天高几许?问真龙”。经读者投票评选及专家评定,刘某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 获入围奖,列于“品位篇”。奖金是500元和价值400元的“礼品真龙烟”一条。刘某未去参加颁奖典礼,也未领取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征集广告语活动结束后,南宁卷烟厂按其与真龙广告公司的约定,将刘某获奖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中的问号删掉,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广泛用于宣传和广告上。在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等城市街头及南宁至桂林的高速公路都可以见到包含“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真龙”香烟广告牌。各大报刊、电视台也都发布了相关的电视广告,公园的门票、汽车票的背面也印制了包含“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真龙”香烟广告。2003年11月,刘某认为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未依广告内容支付奖金,且未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修改其作品,大量复制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在与真龙广告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讼争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作品,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被上诉人刘某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真龙广告公司享有,真龙广告公司按照其与南宁卷烟厂的约定,将讼争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交与南宁卷烟厂使用于“真龙”香烟广告宣传中,是真龙广告公司行使其著作财产权的体现。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刘某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身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