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同游”不正当竞争案

        2008-11-23 15:58:01

  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胡同游”服务业务的公司,为使其服务更具民族文化特色,特别设计了区别于通用人力三轮车外形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1994年10月至2000年12月间,国内外各报刊、杂志广泛报道了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胡同游”服务项目。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胡同游览服务时,采用了与之近似的装潢,被胡同文化游览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四方博通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经济损失8万 元。

  点评:在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往往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方式,仿冒或假冒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达到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