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商标法
1. 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简介
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取代1961年印度尼西亚商标法。
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2. 印度尼西亚商标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
2.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立体商标。
2.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4 注册商标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10年,期满可以续展,每次10年。
关于商标的续展,旧商标法规定续展申请应于商标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内提出。目前则放宽于专用期满日前一年起至期满日止为之,更便利了当事人。
2.5 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旧商标法规定,主张优先权之商标申请案,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则被认定失效。目前之商标法则规定,未于3个月内补齐优先权文件之商标申请案,则依非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进行审查。可见新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2.6 商标争议
商标撤销争议案应向商业法院提起,亦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商标纠纷。另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则由公告日起6个月缩短为3个月。
2.7 使用优先制
印度尼西亚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3. 申请程序
3.1 搜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查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有鉴于此,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嫌。
3.2申请注册
在决定本身的商标后,所有申请者必须提呈所需的文件给有关部门,有关文件如下:委任书,申请文件,标志样本,申请授权文件。
3.3审查
在提呈上述文件给予商业标志单位后,有关单位将依据法定程序给予审查,有关申请者将拥有二个月的时间对有关的商标申请文件作出修正。一旦所有的申请文件符合所有的法定需求,该单位将会发出申请日期。此外,在该单位发出申请日期后,属第三方独立机构在9个月内将进行审查。
3.4 公告
有关单位将会将所有的商标申请发布在官方商标公告上,为期6个月,再进;行3个月的公告程序。
3.5 异议
若有人对有关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必须提出反对有关商标注册的有利文件,包括申请商标注册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相冲突,存有共同点或存有违反法令的意味,一旦呈交反对信件后,反方必须在两个月内提呈有关有利的反对文件。该单位将会就有关的商标申请重新作出审查,所需时间约两个月。
3.6 注册
一旦完成所有的程序,这包括反方反对的案件调查完结后,有关单位将会向申请者收取注册费用,后发出注册文凭。有关申请注册程序需费时至少1年至18个月,生效期从其申请日期开始生效。有效保护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