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标法

    作者:中国—东盟博览会官方网站     2009-02-26 09:12:00

  1. 新加坡商标法简介

  新加坡商标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员,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0年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2. 新加坡商标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或者颜色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装的形状(不能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功能的形状),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视觉性商标如声音、味道、嗅味商标。 

  2.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新加坡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 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5 商标注册管理部门 

  新加坡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 

  2.6 使用优先制 

  新加坡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3. 新加坡商标注册程序 

  3.1 搜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虞。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10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 

  3.2 申请 

  申请昌必须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请书,注册费,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名称,商标的详细解说,商标图样。若有关申请商标是符有颜色,在申请时必须准确提供6份商标图案, 如拟注册商标是黑白图案,则只需提供一份商标图案。      

  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 

  ——采用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 

  ——优先权文件,如申请优先注册 

  ——如果拟注册商标有任何字面上的意思,需附上一份译本 

  ——申请人无须签署委任状即可提出申请。 

  3.3 审查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确保不会与之前的注册商标出现相同之处,在获得有关的审查报告后,申请者可检查以确定该申请商标是否获允许注册。知识产权署受理申请后,会对是项申请进行初审,如果符合商标条例规定的标准,又没有与以前申请个案重复或类同,是项申请就会进入公告阶段 

  3.4 公告 

  有关商标申请会公布在商标公告上,反方在公告后两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在公告期间,如果没有遭到他人反对,拿到证书的胜算就很高了。 

  3.5 异议 

  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 

  3.6 注册 

  若异议不成立或并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有关申请注册商标将核准注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会发出注册证书。 

  3.7 保障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十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十年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