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标法
1. 泰国商标法简介
泰国商标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修订后商标法于2000年6月起实施。
泰国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2. 泰国商标制度
2.1 商标的构成要素
泰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将商标定义为用于说明商品所属的符号,包括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
2.2 种类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3 主体
商标的拥有者,不管是个人、还是合伙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欲于泰国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当地设有营业所或住所。
2.4注册商标的期限
自申请日算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5商标侵权处罚措施
对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买卖行为,可进行刑事起诉,处以拘留不超过一年或罚款20,000铢的惩罚,甚至两罚并施。
任何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或任何买卖伪造商标的行为都会被处以入狱不超过四年,或罚款不超过40,000铢的惩罚,甚至两罚并施。
2.6使用优先制
泰国是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
3.泰国商标注册程序
3.1 搜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有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有鉴于此,搜查及收集资料是第一个必然的步骤,也是重要的第一步,这将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有相似之嫌。申请商标注册前,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申请 / 注册。通常情况下 7-10 个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询结果。
3.2 申请
若查询结果显示没有他人相同哐近似商标在先在类似商品服务上存在,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 有关的申请必须由业者或其代理(于泰国拥有固定商业住址)提出申请。
·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尼斯分类”)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 45 个类别。欲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详情介绍(每项皆需作出详细解说)
· 优先权的文件的复印版本。
3.3 审查
泰国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的 3-4 月内便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如果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泰国商标委员会请求复审。
3.4公告
在该异议期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对该异议进行答辩。异议方必须在公报刊登的90天内提出异议,并提呈有利的文件。审查官将对异议结果做出裁定。
3.5异议
在公布期90天后,若未有人提出异议,有关商标将被批准注册。
3.6注册
申请者在获得通知书后的30天内必须缴付注册,商标注册共需时12至18个月。
3.7保障及更新
有关的商标在获得批准注册后,将受法令保护10年,由申请日期开始生效,并允许在往后的每10年后作出更新申请,所有的申请者必须在商标届期前90天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泰国商业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扣,商标注册人连续 3 年对其商标没有在泰国进行商业使用,他人可以以注册人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要求泰国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