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和文字商标应当组合申请还是分开申请?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莹    2024-11-25 10:25:23

企业在设计标志时,为增加其可识别性与可记忆性,常常使用文字与图形的组合。那么,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将该标志作为图文组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还是将该标志中的各要素拆开分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呢?从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上看,组合申请与分开申请各有优劣。选择组合申请还是分开申请主要需考虑以下两点: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一般来讲,图文组合标识的显著特征更强。就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而言,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如组合商标中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不具备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商标整体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该组合商标可以视为具有显著特征。对于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图形要素组成的商标,若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而如果该商标图形的显著特征较强,商标注册部门审查后认为可以依图形要素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放弃对缺乏显著特征的文字部分的专用权。如果申请人同意放弃,该组合商标整体仍有可能通过显著特征审查。  

由此可见,即使图文组合商标中的某个要素不具备显著特征,但通过其他要素或商标整体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该组合商标也可能通过显著特征审查。若组合商标是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图形要素组成,文字部分的显著特征会被重点考虑。即使文字部分缺乏显著特征,也可能依赖图形要素的较强显著特征来通过审查。而单一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一旦被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则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被驳回。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将各要素拆分申请,规避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更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该商标会因落入了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而被驳回申请。在审查实践中,商标注册部门不仅会对组合商标从整体上判断相同或近似,也会将其中的各要素拆分出来单独比对。其中的任一要素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都会使整个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如果将文字和图形拆分申请注册商标,即使其中一种要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被驳回,另一种要素也有可能单独通过审查。因此,从提高商标注册成功概率的角度,将各要素拆分单独申请比组合申请对企业来说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