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局        2005-12-22 11:20:18

  (一)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广西知识产权局2003年12月22日修订)

  (二)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4年1月1日以后每年当年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1、发明专利申请;

  2、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3、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三)资助标准

  1、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资助1000元;

  2、国内专利申请委托自治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四)资助须提供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5、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6、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奖励范围及金额

  1、每年当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2、每年当年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3、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三种专利的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

  (六)奖励须提供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3、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4、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5、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1、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该资助、奖励的申请人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有多个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为全部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一份申请表只对应一个专利或专利申请。

  2、受理和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3、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经委托,申请费和代理费可由本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领。

  (八)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受理时间:每周二(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工作时间

  (九)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