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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0-03-30 16:57:17

桂市监发〔2020〕12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自治区直属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提升高校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8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点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2.具有一定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资源优势,学科特色突出。

3.创新能力较强,具有一批高质量发明专利;或拥有高质量的图书音像、影视音乐、工艺美术等版权作品;或拥有一批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

4.形成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和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特色,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示范高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为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拥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人才队伍。

2.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学科资源优势,创新能力强,拥有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储备。

3.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顺畅,知识产权运用工作和成果转移转化效果明显,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重点产业发展贡献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校可根据基础条件,自愿申报试点高校或示范高校。

二、时间要求

请各申报高校于2020年4月16日前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申报书》(一式五份)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将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推荐。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教育厅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覃明园,0771-5723897;

自治区教育厅 杨曦,0771-5815291。

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邮编:530029,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zscqcjc@163.com。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