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5-03-06 11:2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自治区科技厅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科技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自治区科技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在厅内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一服务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厅所属处室、直属单位等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自治区科技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及时公开。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规范公开。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实效便民。

  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保密。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的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程序,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具体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桂科办字〔2009〕90号)。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

  第十四条 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监察室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不适时,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自治区科技厅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厅监察室投诉。有关处室、单位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由厅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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