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上完善专利权刑事保护的建议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傅启国 夏丽 王梦婷    2023-06-25 09:42:54

司法实践中的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很罕见,现行假冒专利罪存在规制范围过窄、入罪门槛偏高等问题,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角度提出了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等罪名的建议。

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并完善定罪量刑标准

不管是假冒他人专利还是冒充专利,实质上都是欺骗公众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都在于影响消费者的认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专利产品,以提高其产品的销售量。可以说,冒充专利行为的效果与在产品上标注他人真实有效的专利号或专利标记非常接近,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假冒他人专利要被处以刑罚,而冒充专利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相比之下,在违法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冒充专利的违法成本更低。
对于冒充专利行为,不管从其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来讲,还是从保持保护专利权的法律体系的严谨性和内在统一性来讲,都应当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而且,目前假冒专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和最高法定刑偏低也显然不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降低假冒专利罪的入罪门槛和完善量刑标准也十分必要。

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

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专利权人的财产法益,还侵害了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首先,从国家法益角度看,专利权的授予是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而赋予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一定的独占权。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挑战,当然也是对国家法益的侵害。其次,从社会法益角度看,专利制度鼓励发明人积极创新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成果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众的生活水平,甚至解决公共健康、公共卫生安全等的重大问题。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会打击投资人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投资的信心,也会损害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带来负面影响。
为有效遏制非法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技术的专利侵权行为,切断非法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来源,让专利制度充分发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我国刑法应当增设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但为了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尽可能地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有当专利侵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时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增设恶意申请专利罪

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同样还侵害了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首先,从国家法益角度看,专利权的授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赋予申请人权利的过程。恶意申请专利行为占用和浪费了国家本身就十分紧张的审查资源,属于对国家法益的严重侵害。其次,从社会法益角度看,恶意申请专利行为不仅延长了真正从事发明创造的创新主体获得专利权的时间,而且还让本身不应当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取得了专利权,其公开的相应技术信息对公众来说并无意义可言,实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且,实践中恶意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者往往还会滥用诉权,大量提起侵权诉讼,这些滥用诉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秩序和发展计划,不仅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将恶意申请专利行为规定为犯罪,可以强力震慑和遏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且愈演愈烈的恶意编造专利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也可以让审查资源更多地流向正常及高价值专利的审查,满足稳步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促进专利申请量稳质升的迫切现实需求。